12月13日,福建省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莆自然海行罚﹝2023﹞003号)》。
《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福建省三川海上风电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起,在莆田市秀屿区南日镇南侧海域进行莆田平海湾海上风电场F区项目建设,因该公司所实施的莆田平海湾海上风电场F区项目所涉部分风机基础及海底电缆超出海域使用权证规定的用海范围,属于非法占用海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上行为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测量(鉴定)报告》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福建省三川海上风电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2.恢复海域原状;3.罚款人民币壹佰肆拾肆万肆仟玖佰叁拾叁元柒角(¥1444933.7)。
这并非福建省三川海上风电有限公司首次受处罚。今年6月26日,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福建省三川海上风电有限公司未经批准进行莆田石城海上风电场项目海缆工程建设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莆自然海行罚﹝2023﹞002号)》显示,该公司于2019年6月8日起,因未经批准进行莆田石城海上风电场项目海缆工程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处以: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2.恢复海域原状;3.罚款人民币壹佰捌拾陆万肆仟壹佰壹拾伍元叁角贰分(¥1864115.32)。
此外,2020年9月16日,莆田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莆自然海行罚﹝2020﹞001号)显示,福建省三川海上风电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因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进行石城海上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处以: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2.罚款人民币肆拾贰万玖仟捌佰玖拾柒元整(¥429897元)。
据了解,莆田平海湾海上风电场F区项目和莆田石城海上风电场项目总投资约74.50亿元,分别位于莆田市秀屿区南日岛南部海域和埭头半岛北部海域,项目建设总规模为40万千瓦,已于2021年7月实现并网发电。经初步估算,上述项目建成后年平均上网电量约12.72亿千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