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头条获悉,1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单一电力用户绿电直连项目开发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发布。
方案指出,适用范围包括:新增用电负荷、氢基绿色燃料、降碳刚性需求出口外向型企业、燃煤燃气自备电厂、国家枢纽节点数据中心(和林格尔数据中心集群)、电解铝行业、国家级零碳园区。
通知表示,并网型绿电直连项目按照“以荷定源”原则科学确定新能源电源类型和装机规模,项目规划新能源利用率应参照自治区能源局确定的年度新能源利用率目标,配套新能源弃电不纳入统计。其中,并网型氢基绿色燃料绿电直连项目按照不超过负荷年用电量1.2倍确定新能源规模。
绿电直连项目(除并网型氢基绿色燃料绿电直连项目外)新能源发电量全部自发自用,不允许向公共电网反送;并网型氢基绿色燃料绿电直连项目上网电量2025—2027年不超过40%、2028年及之后不超过20%,即上网电量比例=上网电量/(上网电量+自发自用电量)。
新能源年度自发自用电量占申报负荷年度总用电量的比例应不低于30%[自发自用电量以绿电直连项目配套负荷核准(备案)文件所对应负荷的实际用电量为准,不计入配套储能充电、放电及损耗部分的电量],并不断提高自发自用比例,2030年前不低于35%。燃煤燃气自备电厂绿电直连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鼓励绿电直连项目通过配置储能、挖掘负荷灵活调节潜力等方式,提升自平衡、自调节能力,尽可能减少系统调节压力。
绿电直连项目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价格、财政、税务等部门相关规定缴纳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策性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费用,各地不得违规减免。
绿电直连项目享有平等市场主体地位,建成后原则上作为一个整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项目负荷不得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氢基绿色燃料绿电直连项目上网电量全部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支持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不含电网企业)投资绿电直连项目。
公告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单一电力用户绿电直连项目开发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内能源新能发〔2026〕1号
各盟市能源局、有关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5〕65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价格机制促进新能源发电就近消纳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19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能源消纳和调控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5〕1360号)等有关要求,自治区能源局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单一电力用户绿电直连项目开发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单一电力用户绿电直连项目开发建设实施方案(试行).pdf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2026年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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