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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发布集中式风光发电项目竞争性配置办法意见稿

日期:2024-03-20    来源:国际能源网

国际风力发电网

2024
03/20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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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集中式风电 风电项目 海上风电

国际能源网获悉,3月19日,山东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省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文件指出,本办法所称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是指利用海域、陆域开发建设的保障性并网项目,包括海上风电基地项目、海上光伏基地项目、陆上大型风光基地项目等。市场化并网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文件强调,第三方机构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或公开竞争性配置的有关情况。第三方机构向他人透露已获取竞争性配置文件的企业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有关情况的,按照相关规定将其列入黑名单,后续竞争性配置工作一律不再予以委托。违规行为对评审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竞配结果无效。

参竞企业不得相互串通参与竞配,不得排挤其他参竞企业的公平竞争,损害其他参竞企业的合法权益。参竞企业相互串通参与竞争性配置,或者以行贿的手段获取开发权的,相关竞配结果无效。

第三方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获得项目开发权的企业收取费用及其他不正当利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全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省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推动风电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我们研究起草了《山东省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3月19日-4月18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建议: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snyjxnyc@shandong.cn

2.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济南市旅游路28666号山东省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处(邮编:250014)

电子邮件或信函请注明“《山东省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字样。

联系人:刘维卿,0531-51763662

附件:山东省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pdf

《山东省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 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推动风电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按照 《国家能源局关于 2021 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 通知》(国能发新能〔2021〕25 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 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2〕 104 号)等有关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 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是指利用海域、陆域开发建设的保障性并网项目,包括海上风电基地项目、 海上光伏基地项目、陆上大型风光基地项目等。市场化并网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竞争性配置,是指通过竞争性比选、优 选等方式,择优选取项目投资开发主体,坚持市场主导、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山东省能源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四条 为保证客观独立性,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方式,具体组织开展竞争性配置工作。

第五条 第三方机构应是独立的专业机构,具备从事竞争性 配置工作的相应专业力量。第三方机构的选取,应按照《山东省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选定第三方机构后,委托方应与第三方根据有关规 定签订委托协议或合同,明确工作范围、要求、服务期限、委托 服务费金额和支付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七条 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委托方应根据委 托协议或合同约定向第三方支付委托服务费用。第三方机构组织 的评审专家,评审劳务报酬由第三方机构支付。

第八条 委托方应综合考虑委托业务的复杂程度和工作量、 时间与人员资质要求以及第三方工作成本等因素,科学测算、合 理确定委托的预算控制价。第九条 除与委托方约定的委托服务费用之外,第三方不得 再以任何名义及形式向委托方和参竞企业收取费用报酬。

第十条 第三方机构应组织专家独立开展竞争性配置工作, 坚持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利益冲突回避制度,对工作行为、工作 程序及工作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 平,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 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应执行回避原则。

第三章 竞配程序

第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应按照委托方工作要求,制定工作实 施方案及相关竞争配置文件(以下简称“竞配文件”),报委托 方审定。竞配文件应明确配置规模范围或具体项目、技术要求、工作 流程、参竞资格、评选标准、结果公布方式等内容。

第十三条 竞争性配置可以采取公开或邀请等方式进行,公 开竞配是指以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 邀请竞配是指以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 加。

第十四条 对于采取公开竞配方式的,应发布竞配公告。公 告应当载明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竞配文 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五条 经省政府同意不适宜公开竞争性配置的,可以采 取邀请参加方式,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 定企业发出竞配文件。

第十六条 在竞配公告或者邀请书中,可以要求潜在参竞企 业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审查过程中应公平对待各类投资主体,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竞 争性配置工作。

第十七条 结合新能源项目开发实际,允许企业集团授权一 家下属公司参与竞争性配置工作,下属公司应取得企业集团出具 的唯一书面授权。

第十八条 竞配公告或邀请书中应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竞 配。联合体各方在同一竞配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参加或者参加 其他联合体的,相关竞配均无效。

第十九条 参竞企业应按照竞配文件要求参与竞争性配置 工作,完成响应文件编制和报送等工作。对于参竞企业严重失信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发现立即取 消参竞资格,相关信息将记入信用档案,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组织评审专家,依照竞配文件规 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竞配文件没 有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评审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 提出的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确定竞配结果后,采取公开竞配方式的应按照 竞配文件要求,按程序将竞配结果向社会公布,公告内容与实际 竞配结果保持一致。  对于采取邀请参加竞配方式的,竞配结果应及时告知参竞企 业。

第二十二条 竞争性配置工作完成后,第三方机构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对竞争性配置工作中所有文件进行建档、 存放、保管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原始、完整和安全。

第四章 监督机制

第二十三条 委托方应对委托的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掌 握第三方机构工作进展。

第二十四条 第三方机构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 对外提供、泄露或公开竞争性配置的有关情况。第三方机构向他人透露已获取竞争性配置文件的企业名称、 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有关情况的,按照相关规定将其列入 黑名单,后续竞争性配置工作一律不再予以委托。违规行为对评 审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竞配结果无效。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和参与评审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 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竞配结果情况以及与竞配有关的其 他情况。对于评审专家向他人透露有关情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 理,影响竞配结果的,评审结论无效。

第二十六条 参竞企业不得相互串通参与竞配,不得排挤其 他参竞企业的公平竞争,损害其他参竞企业的合法权益。参竞企业相互串通参与竞争性配置,或者以行贿的手段获取 开发权的,相关竞配结果无效。

第二十七条 第三方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获得项目开发 权的企业收取费用及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 委托方、第三方机构要充分尊重开发企业意愿 和市场规律,不得向企业指定后续技术服务单位。

第二十九条 参竞企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第三方机构 在开展竞争性配置工作中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权向委 托方提出异议,委托方应认真查实并及时反馈。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三十条 竞配工作结束后,应及时组织签订开发协议,明 确项目建设内容、开工和并网时间,以及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 任等。

第三十一条 项目开发企业是第一责任人,应制定开发建设 方案,明确关键建设节点和分年度投资计划,依法依规履行各项 报建审批手续,科学组织项目实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要求,自 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 建立省、市、县、企业“四级联动机制”,明 确分管责任人,实行分工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县能源主管部门是项目日常监管的直接责 任单位,应按照属地化原则,加强项目实施情况监督,建立工作 台账,定期调度管理,及时掌握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投资完成情 况,积极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难点堵点问题,按照有 关要求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省能源局负责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对因政策调 整、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客观原因难以继续推进实施的予以 调整;对无正当理由出现延期开工和并网的,按照竞配文件和开 发协议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竞配承诺事项落地过程中, 如企业和地方协商发生调整的,应及时向省能源局报备。

第三十六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投资主体应及时按规定组织 验收,形成验收工作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 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国家另有新要求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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