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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设备合同双方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时,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日期:2023-03-16    来源:新能源律师  作者:张晓玲律师团队

国际风力发电网

2023
03/16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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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风电设备 风电法律 风电产业

问题:风电设备合同双方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时,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专业律师解答

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尽谨慎注意义务,如果因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造成损失的,双方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损失。

法院观点

沈阳华创公司未按增速箱供货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预付款以及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望江公司交货的义务,并在本案庭审中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望江公司在沈阳华创公司未按约支付预付款,也未明示交货期限以及经催告仍不予理睬的情况下,未尽谨慎注意义务,仍然继续组织生产,造成损失的扩大,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望江公司要求解除增速箱供货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案号:(2019)浙01民初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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