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于2017年10月30日公告称: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公共明确光伏、风电等项目,被取消事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
据悉,根据46号要求,国家林业局取消相关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林业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前述事项取消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取消事项涉及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情况(见附件1—4)予以公布。
在“取消事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中,有关“加大违法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占用封禁保护区进行修建铁路、公路、高压电线路,铺设石油煤气天然气管道,光伏、
风电项目,通信工程,开采石油天然气及矿产资源等工程以及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对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取消。
这意味着,以后做光伏、风电等项目,再也不用担心拿到指标、或建设后出现不确定用林问题啦。
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支持光伏产业健康发展,规范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类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含同类型国家公园)、濒危物种栖息地、天然林保护工程区以及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为禁止建设区域。其他生态区位重要、生态脆弱、地形破碎区域,为限制建设区域。
二、光伏电站的电池组件阵列禁止使用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区域覆盖度高于30%的灌木林地和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区域覆盖度高于50%的灌木林地。
三、对于森林资源调查确定为宜林地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未利用地的土地,应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林光互补”模式光伏电站要确保使用的宜林地不改变林地性质。
四、光伏电站建设必须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的,电池组件阵列在施工期按临时占用林地办理使用林地手续,运营期双方可以签订补偿协议,通过租赁等方式使用林地。
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定期检查,确保光伏电站建设依法依规使用林地。积极探索支持光伏电站建设与防沙治沙、宜林地造林等相结合。
国家林业局
201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