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里程碑,2006年正式实施的《可再生能源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地位、基本制度和政策框架,特别是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与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的统筹考虑,可再生能源发电实施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以及建立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为可再生能源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使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步入了快车道。
《可再生能源法》构建了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五项制度:总量目标、强制上网、分类补贴、费用分摊和专项资金,有力保障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围绕这部法律,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也相应制定了多项配套措施。例如,今年3月份,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这其实就是对《可再生能源法》中规定的配额制的探索,虽然距离强制性的配额制还有差距,但已成为一个发展方向。这进一步凝聚了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共识,另外建立目标导向的管理模式,为确保实现非化石能源占比目标奠定了制度基础。
尽管可再生能源行业发展当前存在一些问题,但我认为,这是一些发展中的问题。在可再生能源规划方面,我们初步规划到2020年力争实现风电装机2.5亿千瓦,光伏1.5亿千瓦,光热500万千瓦。
另外随着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其在实现我国非水可再生能源消费量2020年、2030年占比分别达到15%、20%的目标中,将作出巨大贡献。在非水可再生能源消费占比高于20%后,我可再生能源将会作出更大贡献,这种发展趋势是不可阻挡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指出,要推动低碳循环发展,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其实这就是我国未来能源发展的纲领性指导方针。“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决胜阶段,也是建设生态文明,推动能源革命的攻坚阶段,是积极应对气候变化,落实《巴黎协定》的一个转折期。可再生能源发展关系到我国能源转型战略的实施以及2020年、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比目标的实现,为此必须要进一步转变思想,加快可再生能源发展,以可再生能源引领能源革命。
第一要落实能源革命的要求,坚持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目前我国已进入能源转型、推动能源革命的关键时期,“十三五”必须要把能源革命布局进来、落实下去。可再生能源已经进入大范围的增量阶段、区域性的存量替代发展阶段。能源转型的矛盾和阵痛日益突出,但是我国推动能源革命的方向是明确的,也是坚定的。各方必须深刻认识能源革命的本质和内涵,即能源革命的本质是主体能源的更替和能源开发利用的根本性变革。
能源体系的根本方向不可逆转,实现可再生能源从补充能源向替代能源转变,已经成为“十三五”能源发展规划的主基调。为此,要建立能源转型的法律秩序,在能源法、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确定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地位,转变和创新能源发展方式,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全面优化布局,优化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不断扩大可再生能源应用规模和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
第二要坚持目标导向,确保实现非化石能源比重目标。根据可再生能源“十三五”规划初步研究,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装机要达到7.5亿千瓦,其中新能源发电在全部发电量中的比重提高到9%以上,才能确保实现2020年非化石能源比重达15%的战略目标,并为2030年20%的非化石能源比重目标奠定基础。为此,必须按照可再生能源发展要求,利用目标考核指标制度,根据法律要求制定可再生能源“十三五”规划:以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比达到15%为基础,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和考核制度,分解落实各省非化石能源比重目标,完成非水可再生能源消纳量,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可再生能源检测和评价体系,引导各地规范运行,统筹做好可再生能源发展工作。
第三是建立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市场体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利用市场手段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必须让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发挥出来,必须在法治轨道上实施。美国各州通过法案建立了可再生能源市场份额制度,绿色证书制体系,德国也通过不断修订《可再生能源法》建立了明确的补贴制度。根据国情和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目标以及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的要求,我国应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国统一的可再生能源绿色证书交易机制,降低新能源发电直接补贴强度,并随着新能源技术不断进步,推动财政补贴逐步降低并退出。
第四是要落实《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还要依据《可再生能源法》开展依法监管工作,切实保障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另外,还应对《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进行评估,为以后的修订工作做好充分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