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发改价格〔2015〕3044号文件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电价政策的通知 鲁价格一发〔2016〕7号
各市物价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为合理引导新能源投资,促进陆上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效率,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陆上风电上网标杆电价
2016- 2017年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上网标杆电价为每千瓦时0.60元(含税,下同)。2018年核准的为0.58元。
项目两年核准期内未开工建设的,不执行该核准期对应的标杆电价。2016年前核准但于2017年底前仍未开工建设的,上网电价按0.60元执行。
二、我省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
(一)光伏电站
2016年备案并纳入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电站项目,上网标杆电价为每千瓦时0.98元。
2016年以前备案并纳入年度规模但于2016年6月30日前仍未全部投运的,上网电价按0.98元执行。
(二)分布式光伏
1.“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规定,项目所发全部电量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按照我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
2.“全额上网”模式。项目发电量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按照我省光伏电站上网标杆电价收购。
3.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并网发电之日起,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根据国家有关程序、管理办法支付电费,省物价局不再批复具体项目上网电价。
三、其它事项
(一)未尽事宜,按照发改价格〔2015〕304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陆上风电和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执行和电价附加补贴结算的监管,确保相关价格政策执行到位。
山东省物价局
201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