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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号文下省级规则的原则性建议——从欧洲海风风电招标“过山车”谈起

日期:2025-11-06    来源:卓尔德(北京)中心(Draworld)  作者:张树伟

国际风力发电网

2025
11/06
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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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136号文 海上风电 新能源电价

自从风光定价新方式《136号文》2025年初发布以来,各省陆续出台了新能源上网电价改革的实施方案,各式各样的差价合约政策(CFD)。与此前强调“市场决定价格”不同,136号文更像是一种软着陆式的管制加强改革。它极大了提供了价格的确定性,构成对风电行业的利好,暂时削弱了现货市场(在我国指的是日前/实时)价格划分损益的作用,为(扭曲的)市场规则完善争取了时间空间。风电、光伏等长寿命项目的定价逻辑,由此回到了传统范式——长期成本决定每一个短期价格,而非由短期波动性价格累积决定长期投资逻辑。

截止2025年10月,已有累计10个以上的省份出台了具体方案,并且部分组织了竞价发现机制电价的过程,有另外的10个左右的省份方案正在征求意见中。从这些具体实施方案看,当前的价格机制设计,比过去任何时期都更破碎复杂。既要拿走超额利润(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也要保障投资激励(否则结构性目标完不成);既要留足市场弹性(企业具有能动性,而不仅是个执行者),又要确保政策的确定性(各主体不能面临过大风险)。各省价格与数量规则,呈现出显著差异。有的强调“竞价上限”,有的设置“机制电量”层级比例,还有的试图通过行政直接划分主体收益。

必须明确:我国风电、光伏的开发主体高度多元。保持激励相容、实现投资节奏平稳,是实现2035年36亿千瓦目标的基本前提。也是国家支持的目标。我们必须未雨绸缪,防范一旦偏离理想市场环境,预期改变,可能重演欧洲海上风电招标的“过山车”——从2023年的负价格竞标,到2024年的全面流标,仅一年之间,繁荣与停滞几乎瞬间转换。

本期专栏,我们首先全景描述这一“过山车”式的国际经历;然后对比理论上的CFD机制与我国各省方案的区别;最后提出136号文下各省级规则的若干原则性建议,特别包括如何避免价格上限削弱投资激励?如何防止年度“机制电量”层级化恶化企业应然收益与现金流?等等。

国外经历——“风电项目不是摇钱树”

2023年,疫情后的第一年,欧洲的海风风电招标已经出现了负价格,也就是“开发权”需要开发商购买。这反映了项目的激烈竞争,以及未来电力价格高企的预期(大致是当时天然气价格持续高位环境下的线性外推),企业觉得海上风电可以挣大钱。当时,甚至有这样的讨论:如果开发商预期现货市场价格(比如日前)会普遍的高于长期合同,既有项目是否可以退出先前的支持计划?这在制定法律时有些国家是空白。这些讨论,随着市场现货价格的快速回落,很快变得不合时宜。

2023年德国联邦网络局(BNetzA)在一次6.5 GW拍卖中共获得了126 亿欧元的投标“收入”,被政治舆论视为成功。然而这笔表面上的财政收益,其实掏空了行业的投资信心——开发商不得不在高利率、高通胀、供应链紧张的条件下,再承担拍卖溢价带来的额外支出。

到了2024年11月,丹麦的海上风电竞标竟然一个参与者都没有,流标了。此次拍卖中,提供的地块位于北海的黄金区域,风资源和海洋深度条件堪称良好。政府提供了 3 个额外项目,每个1 GW,属于历史上最大,还允许开发商在这些区域再超额建设 1 GW。即使是国企控股的海上风电巨头Ørsted,也未在截止日期前参与这批6GW的竞标。丹麦绿色能源协会(Green Power Denmark)感叹,“依然无人投标”。协会首席执行官指出,此次拍卖设计存在问题,包括无补贴政策、特许权费用以及首次引入20%政府股权要求。他直言:“风力发电不是摇钱树(Wind turbines are not money trees)。”

这是丹麦的特殊情况吗?有部分因素相关。丹麦最大负荷目前6GW,各种装机已经超过7GW。目前的可再生能源已能够满足100%的电力需求。未来需求(例如交通电气化、电热、氢能生产)预期增长缓慢,导致开发商对未来电价和售电渠道缺乏信心。

时间快速推进到2025年。欧洲大国德国的海上风电项目也流标了——没有企业有信心参与。德国海上风能协会(BWO)对此反应平静——“结果在意料之中”。协会多次警告:现行的负出价(negative bidding)机制(相当于0最高限价),对开发商而言是不可持续的。

最新的消息,在经历同类困局后,丹麦、英国通过修正制度试图恢复理性市场信号。英国在AR7招标中重启了CFD机制,并显著提高最高价限额;丹麦则放弃“无限负出价”,重新引入政府成本分担条款。相比之下,德国的政策调整仍在犹豫。

理论上的CFD机制:从物理到金融

在可再生能源支持政策的研究与设计中,差价合约常被视为衔接市场定价与收入稳定性的核心机制。学术理论上通常区分三种基本类型。它们的差异体现出对风险分担与履约责的不同理解。

经典CfD是发电量挂钩(production-dependent)型。开发商按实际发电量获得补贴或返还,合约价格设定上限(cap)与下限(floor),当市场价低于下限时政府补贴差额,当市场价高于上限时企业返还收益。这种模式最符合直觉,也最接近物理系统的实际运行:发电才能算钱。然而,它也意味着企业在遭遇限电或出力受限时承担全部“数量风险”(volume risk)。

与之并列的是发电能力挂钩(capability-based)CfD。其核心思想是按项目“可发能力”而非“实际发电量”计价,通常基于当地气象条件与设备配置推算理论出力。这种做法弱化了企业因气候情况、电网约束或调度限制带来的随机波动,提高了现金流可预测性,但同时也限制了市场信号(比如高电价)的行为引导功能。

目前仍处于探索中的,是金融型/参考电厂型(financial or reference-plant-based)CfD。这一形式完全脱离实际发电量,以一个“虚拟参考电厂”的市场响应曲线为基准。运营商通过与政府差价结算(以参考电厂收益,而非自身收益),获得固定容量支付(capacity payment)。理论上,这种机制能最大限度隔离物理系统的不确定性。

我国特色的CFD机制

我国目前在新能源电价形成机制上的实践,并未遵循上述三种CfD逻辑中的任何一种,而是呈现出“杂糅式的中间状态”——既非完全发电量挂钩,也非容量能力挂钩,更像一种打折的“容量电价”。

最典型的体现,是机制(保价)电量与其他电量的并行划分。政府通过设定年度保障性规模(机制电量)给予固定价格,剩余电量则进入“市场”交易。它在逻辑上割裂了价格与数量的统一,使得同一台机组的不同发电量部分对应不同价格机制。

一个操作性问题就此浮现:机制电量本身往往是年度的,而市场电价具有显著的更小时间尺度波动特征。中央发改委通常以五年为政策周期,地方发改委一年一调,而电网企业的交易与结算周期则以月为单位——三种节奏交错,构成了“多重时间尺度不协调”现象。于是,在月度结算周期内,需要“人为分解”机制电量与市场电量的比例,以便进行逐月清算。

发改委的规定原则性提及:各地将每年纳入机制的电量分解至月度,各月实际上网电量低于当月分解电量的,按实际上网电量结算,并在年内按月滚动清算。但是不同月份的市场价格会有差异,使这种分解过程不仅关乎统计,更直接影响企业的现金流与收益。这是个涉及真金白银的企业利益问题。

长期来看,价量保证水平存疑。136号文出台之后,有微信网友算了一本帐:机制电量假设5000亿度,但全国新能源发电量2024年发电量已经到3.5万亿度,2025年还有新增装机,机制电量占比不超过15%。这个假设从何而来不得而知,但是这个15%机制电量(意味着价格确定性与充足性)反应了开发者的普遍低预期。这必然影响投资信心。

小结——若干建议

从上述国外经历与国内分析可见,136号文框架下的地方实施方案,关键在于保持激励相容与新投资的足够激励。基于此,提出以下若干原则性建议:

1、不宜设定无必要的招标上限价格。

在目前风光度电成本已普遍低于煤电的现实下,企业若能在上限以内“算得过账”,上限本身就失去意义(non-binding);而若上限过低,无法考虑当地当时的特定情况,则可能直接削弱投资意愿,形成制度性掣肘。价格机制应以“发现”为主,而非“设限”。

2、不应人为分割年度发电量

所谓“机制电量”的分层安排在理论上缺乏必要性,在操作上则带来了时间错配与清算难题。发电企业的财务周期与电网结算周期天然不同步,若再人为叠加年度与月度两种时间维度,只会增加操作性困难。应避免以行政手段将同一电厂的发电量划分为不同属性,而应通过累计发电量统一周期参照,保障现金流的可预测性与规则的确定性。

3、锚定充分投资激励、完善政策反馈迭代机制

在《136号文》过渡期内,各省应建立定期评估制度,重点关注两个方面:一是招标结果与投资规划预期的偏离度,二是相比风光价值参照系——煤电基准价格而言,月度机制电量清算中平均价格信号的扭曲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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