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钦州市人民政府发布《钦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钦南那东风电场一期项目核准的批复》。
文件指出,为加快钦南区风能资源开发,保障能源供应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依据有关规定,同意建设钦南那东风电场一期项目。
该项目位于钦南区那丽镇、丽光华侨农场、那彭镇,项目单位为国能国华(钦州)新能源有限公司。项目装机容量为100兆瓦,总投资70918.07万元。
项目详情如下:
钦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钦南那东风电场一期项目核准的批复
钦南区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申请钦南那东风电场一期项目核准的请示》(钦南发改报〔2025〕60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23年第二批新能源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桂发改新能〔2023〕590号),为加快钦南区风能资源开发,保障能源供应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同意建设钦南那东风电场一期项目。
项目代码为:2309-450000-04-01-147030。
项目单位为:国能国华(钦州)新能源有限公司。
二、建设地点:钦南区那丽镇、丽光华侨农场、那彭镇。
三、项目装机容量为100兆瓦。
四、项目总投资70918.07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0%,由项目单位以自有资金出资;其余通过向银行贷款解决。
五、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要认真落实各项节能措施并选用节能产品,项目环保、水保等设施必须执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投入使用的规定。
六、本项目招标范围包括项目勘察、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程招标活动由项目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七、项目核准支撑性文件分别是钦州市自然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450701202400010号)、《钦南区人民政府关于钦南那东风电场一期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审查的批复》(钦南政函〔2024〕407号)、《钦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新能源项目场址范围调整后用地预审变更事宜的复函》(钦市自然资函〔2025〕343号)。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请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完成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使用林地、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报批手续。该项目的建设可行性最终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结论及其批复文件为准。
十、本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十一、本项目核准后,项目单位应积极与电网企业对接,电网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并网服务等相关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计划及并网工作有序推进。
十二、项目单位须按照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场址范围、风机机位、升压站位置进行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前不得擅自进行项目转让和股权变更、变更项目业主及建设地点等。如有此类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撤销项目核准文件。
十三、项目单位须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陆上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桂能新能〔2024〕294号)的要求推进项目建设。
十四、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的通知》(国能函安全〔2020〕39号)等文件要求,自觉接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五、项目单位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和工程质量管控等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的发生。
附件:招标事项核准意见
钦州市行政审批局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