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海事局海上风电海事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4月1日正式实施,该规定是对2021年《河北海事局海上风电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修订,共分为总则、规划选址、施工运维、弃置拆除、应急管理、监督管理及附则7章50条。为推进《规定》贯彻落实,对《规定》重点做以下方面解读。
一、如何处理规划选址和海上交通安全的关系
《规定》明确规划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功能区划要求,并与港口航运、海上交通、航海保障、新能源发展等规划相协调,并充分考虑其对锚地、航路等海上交通功能区、海上交通支持服务系统的影响。
如果海上风电选址造成的影响不可避免,但通过补偿措施能够将影响控制在一定程度,应遵守第八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并留足相关的预算。特别是选址影响海上交通功能区使用功能时,采取对海上交通功能区的新设、扩容等应在海上风电项目建设前投入使用。
二、施工运维阶段对单位、船舶和人员管理有哪些要求
单位管理方面,《规定》要求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设单位需对海上风电建设的水上交通安全负总责,定期对施工单位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运维单位要开展风险点辨识工作,并建立海上交通安全专项制度,在开展各类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时,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对通航环境造成的影响。
船舶管理方面,《规定》要求选用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要求的船舶、设施,在指定区域内作业,并遵守船舶报告制度。禁止施工运维船舶在超乘客定额,超抗风、浪等级,能见距离小于1000 米时航行。为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海上施工运维船舶要遵守《海洋环境保护法》,严格执行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要求。
人员管理方面,《规定》要求对出海人员实施分类管理,建立出海人员管理台账,制定出海人员登记制度和培训制度。所有海上设施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培训合格证明,出海时要从符合安全要求的固定登乘点集中登乘,配带好人防护用品和设备。
三、施工完成后保障水上交通安全还需注意哪些事项
一是要清除施工期间遗留的碍航物,并在碍航物未清除前设置警示标志;二是海上风电项目涉及通航安全的部分,及时将通航安全技术参数报海事部门备案;三是加强海上风电交通安全自主监控和管理,及时预警和处置海上交通安全风险隐患;四是做好专用航标、风电桩基、海底电缆的巡检和保养工作。
四、海上风电场相关的水上构筑物不再使用后如何处置
《规定》指出海上风电场建设过程中的测风塔、试桩和达到使用寿命的海上风电桩、升压站等海上构筑物需要按照规定及时拆除,拆除完成后将通航安全技术参数备案,不能及时清除的碍航物,还应设置专用航标。
如果还想继续使用,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做好维护保养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风电企业加强海上应急处置能力有哪些要求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运维单位应将应急机制纳入地方海上搜救和污染应急工作体系,制定海上风电交通安全各类应急预案,建立恶劣天气预警信息收发制度。建设单位应依法落实安全生产投入,足额提取、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