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获悉,近日,蜀山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全链条全过程监管工作流程的通知》。
《通知》指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审批水土保持方案项目开展跟踪检查。监督检查要以铁路、公路、风电、矿山、水利、电力等可能造成严重人为水土流失的项目为重点,抽取不少于10%的项目列入现场检查计划,对有举报线索、不及时整改、不按规定提交水土保持监测报告或报告为“红色”、纳入重点监管对象的项目应当开展现场检查,对其他项目采取遥感监管、书面检查、“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开展现场检查应重点检查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情况,占地、土石方、水土保持措施等与批复方案的变化情况,以及弃渣场、高陡边坡等水土流失风险隐患情况。其中,风电项目,平原区重点检查表土保护和对灌排沟渠影响情况,山丘区重点检查场内道路、风机平台挖填边坡防护以及弃渣处置情况。
全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全链条全过程监管工作流程的通知
各市水利(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省引江济淮集团公司: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意见》,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安徽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实施细则》要求,有效管控人为水土流失,省水利厅编制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全链条全过程监管工作流程》及相关参考示范文本,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执行。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生态文明建设责任担当,切实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全链条全过程监管工作。要切实发挥水土保持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强化部门协同,加强监督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畅通公众监督和投诉渠道,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和曝光力度。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2024年1月25日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全链条全过程监管工作流程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涉及的相关单位和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全生命周期的全链条全过程监管,以高水平高效能的监管促进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
一、事前监管
生产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并取得批准手续,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明确方案质量要求,并对方案内容和结论进行审核。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内控机制,强化质量把关,确保方案内容真实、客观、全面、规范,并对其编制的方案内容和结论承担相应责任。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审批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不含技术评审时间)。对承诺制管理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从安徽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一名专家签署是否同意意见,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再组织技术评审,在受理后即来即办、现场办结,出具准予许可决定,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金额。对非承诺制管理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进行技术评审,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行组织开展技术评审,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技术评审。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评审费用应当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禁止向生产建设单位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评审费用。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含承诺制管理项目签署意见)工作中省级专家的运用按《安徽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专家库管理办法》执行。
开展技术评审的第三方机构要科学规范高效开展方案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工作原则上均要进行现场查勘,对占地面积小、挖填土石方量少且未设置弃渣场、取土场的项目,可通过遥感、视频等资料了解现场情况。重点围绕项目选址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及责任范围、水土保持措施、弃渣减量综合利用、弃渣场选址及弃渣堆置方案是否合理可行等,明确提出审查意见。
省水利厅每年开展一次对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抽查,市级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对县级抽查,对处于信用惩戒期的咨询服务单位编制的方案进行重点抽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方案审查审批和质量抽查中发现的方案质量问题,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督促整改。对影响审批结论的问题,督促审批部门采取整改措施,必要时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二、事中监管
生产建设单位应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要求,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按程序与主体工程设计一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核,作为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依据。弃渣场等重要防护对象应当开展点对点勘察与设计,3级及以上弃渣场应采取视频监控。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在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水土保持责任,强化施工管理。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征占地面积在2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当配备具有水土保持专业监理资格的工程师;征占地面积在20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当由具有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任务。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和设计要求施工,开展必要的临时工程设计,规范施工行为,优化施工工艺,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扰动范围,加强表土剥离保护和施工临时防护,及时恢复植被,坚决杜绝乱挖乱弃、顺坡溜渣及超范围扰动等。
水土保持监测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和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根据不同生产建设项目的特点,明确监测内容、方法和频次,调查获取项目区水土流失背景值,定量分析评价自项目动土至投产使用过程中的水土流失状况和防治效果,实行水土保持监测“绿黄红”三色评价,及时向生产建设单位提出控制施工过程中水土流失的意见建议,并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报送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水土保持监理单位及人员要全面实施驻场监理,强化与主体工程监理的协调联动,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水土保持要求和措施,对施工中出现的水土保持问题要及时制止和督促处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审批水土保持方案项目开展跟踪检查。开展跟踪检查前,应先进行内业整理,梳理本级审批在建项目清单、查阅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水土保持监测报告及三色评价情况、历年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等,根据内业整理情况,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现在建项目检查全覆盖。监督检查要以铁路、公路、风电、矿山、水利、电力等可能造成严重人为水土流失的项目为重点,抽取不少于10%的项目列入现场检查计划,对有举报线索、不及时整改、不按规定提交水土保持监测报告或报告为“红色”、纳入重点监管对象的项目应当开展现场检查,对其他项目采取遥感监管、书面检查、“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日常监管。
开展现场检查应重点检查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情况,占地、土石方、水土保持措施等与批复方案的变化情况,以及弃渣场、高陡边坡等水土流失风险隐患情况。其中公路、铁路等大型线性工程重点检查取土场、弃渣场布设及防护情况,深挖高填段边坡防护情况;风电项目,平原区重点检查表土保护和对灌排沟渠影响情况,山丘区重点检查场内道路、风机平台挖填边坡防护以及弃渣处置情况;露天开采矿山项目,重点检查采场、工业场地、开拓道路等边坡防护情况,排土场或表土堆场、废石堆场、尾矿库防护情况,采场排水与周边衔接情况;水利及涉河项目,重点检查对河湖岸坡影响,以及弃土弃渣处置,弃渣场(抛泥区)、临时堆土防护措施等;管道管线工程重点检查表土保护、穿跨越情况。
开展现场检查时,应现场填写监督检查表,经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签字盖章,对有关问题进行确认。监督检查单位应当在现场检查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生产建设单位并督促整改,涉及其他参建单位的由生产建设单位转达。检查意见应当载明开展监督检查的时间、检查项目的具体点位、发现的问题、整改内容及时限要求等。
监督检查中的技术性、基础性工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有关单位承担,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印发的监督检查意见负责。委托有关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人员应全程参与,督促其规范开展工作,形成客观真实的监督检查工作报告。
水利部及省级加密遥感监管解译图斑按行政区划下发至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省水利厅负责下发图斑的现场复核工作,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本辖区内下发图斑和疑似整改不到位项目的核查认定工作,形成违法违规项目清单。经现场核查认定不存在水土保持违法违规情形的图斑和疑似整改不到位项目,要逐一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影像、文件等佐证材料;对现场核查认定存在水土保持未批先建、未批先弃、未批先变、措施落实不到位、超防治责任范围等违法违规情形的项目,要依法依规分类及时采取处理措施,督促生产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属于农林开发等生产建设活动的,依据《农林开发活动水土流失防治导则(试行)》,及时移交地方政府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处理,并跟踪整改处理成效。
三、事后监管
生产建设单位应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根据水利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按照编制验收报告、召开验收会议、公开验收情况、报备验收材料的程序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在验收材料向社会公开20个工作日后、验收通过3个月内,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确保水土保持设施长期发挥效益。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承诺制管理项目的验收报备材料为报备申请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组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安徽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专家库专家参加。非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验收报备材料包括报备申请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由生产建设单位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不得作为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的第三方机构。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单位应对照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对项目法人法定义务履行情况、水土流失防治任务完成情况、防治效果和组织管理情况等进行评价,按规定格式编写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作出水土保持设施是否符合验收合格条件的结论,并对验收结论负责。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材料完整、符合格式要求的出具报备回执,并定期在门户网站公告。对报备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生产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从出具报备回执12个月内的生产建设项目中选取水土保持监测评价结论为“红”色、根据监督检查和验收报备材料核查的情况发现可能存在较严重水土保持问题、存在大型弃渣场或高陡边坡等项目,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核查。重点核查验收材料、验收程序、措施落实和防治效果等内容,包括是否存在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特别是弃渣场变更、是否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工作、是否按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水土保持措施、重要防护对象有无安全稳定评价结论、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是否经验收、是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验收材料是否弄虚作假或存在重大技术问题等。核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印发核查意见,核查意见主要内容包括核查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核查结论及下一步要求等。对于核查结论为“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列出问题清单,以书面形式告知生产建设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验收核查中的技术性、基础性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印发的核查意见负责。
四、责任追究
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人为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水土保持咨询服务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对其技术成果、施工过程和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生产建设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意见,按时完成问题整改,并向监督检查单位报送整改情况。
技术评审单位对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意见、专家对签署的意见负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过程中,发现技术评审单位未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开展技术评审或存在不予许可情形但通过技术评审的,取消其下年度承担技术评审的资格。对在水土保持技术服务中存在不良行为的专家,视情节轻重,进行谈话提醒或通报,并将有关情况报省水土保持监测总站。省水土保持监测总站依据《安徽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专家库管理办法》视情对专家采取暂停或取消其专家资格等处置措施。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建立台账、分类处理、限期整改,形成闭环管理,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未及时报送整改情况的,依法查处,并依据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水利部关于实施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的意见》等规定,确定违法违规情形,认定责任单位,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责任。责任追究方式包括:
(一)约谈。就责任单位的水土保持问题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限期纠正其违法违规行为。
(二)通报。就责任单位的水土保持问题在水利系统进行通报,并抄报其上级或者主管单位以及行业自律组织。
(三)重点监管。将出现水土保持问题的责任单位纳入重点监管名单,按程序公开,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水土保持责任。
(四)信用惩戒。按照有关规定,将责任单位的信用信息报送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查处违法案件的法定职责,对存在“未批先建”“未批先弃”“未验先投”“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等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且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属地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主要由市县两级负责立案查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辖区内重大案件查处、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推动建立水土流失联防联控机制,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同监管,建立监管信息共享、违法线索互联、案件通报移送等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充分发挥司法保障监督作用,加强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对发现的水土流失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拒不整改等违法行为,及时移送违法项目涉及的地方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共同推动问题整改。推进水土流失危害调查和鉴定评估,对造成水土流失生态破坏行为的,依法依规严格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