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同意民海钦州市钦南区东场镇风电场项目第二批次临时用地临时占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广西钦州民海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你公司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同意你公司提出的民海钦州市钦南区东场镇风电场项目(项目代码:2112-450000-04-01-728949)第二批次临时用地临时占用林地行政许可事项申请:
一、同意民海钦州市钦南区东场镇风电场项目第二批次临时用地临时占用钦南区犀牛脚镇新联社区8林班,大坪村2、3、8、9林班,西坑村1林班;东场镇白木村5、9、10、11、12林班,英窝村11、12、13林班内的集体林地面积共15.2438公顷(其中:用材林林地14.9498公顷、其他林地0.2940公顷,Ⅲ级保护林地9.9310公顷、Ⅳ级保护林地5.3128公顷)。
二、需要采伐被临时占用林地上的林木,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三、建设项目因规划调整、重新选址等原因需要改变临时占用林地位置或面积的,需及时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
四、临时占用林地,须依法及时向林地的所有者和经营者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相关补偿费用未足额兑现的,不得开工建设。
五、临时占用林地时间不得超过两年,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进一步优化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恢复方案,占用期满后,你公司必须一年内恢复被临时占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及森林植被,并及时交还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
六、要严格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通知》(林资发〔2019〕17号)、原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等6部门《关于加强和规范陆上风电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林发〔2016〕19号)的要求,认真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加强项目区域内野生保护动物的监测与保护;严禁超红线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请你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环境影响等相关手续。
七、自觉接受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八、临时占用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之日前3个月向我局提出延期申请。逾期未申请延期的,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钦州市行政审批局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