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林业局发布关于征求《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光伏和风电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通知明确,自然遗产地、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鸟类主要迁徙通道和迁徙地等区域,为风电场项目禁止建设区域。
风机基础、施工和检修道路、升压站、集电线路等,禁止占用天然乔木林(竹林)地、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和二级国家级公益林中的有林地。
光伏、风电项目施工和检修道路,应尽可能利用现有森林防火道路、林区道路、乡村道路等道路;按实事求是的原则,新建的、需要长期使用的配套道路应与光伏、风电项目一同办理永久使用林地手续;严禁以森林防火道路、“四好”农村路名义申办光伏、风电项目配套道路。
光伏和风电项目配套设施临时占用林地的,应从严控制使用乔木林地。确需建设难以避让的,需在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调查表)中附专题选址方案,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通过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论证。
风电项目机位处受扇叶活动影响,不能恢复原林地地类、不能正常开展林业生产经营的,应当纳入永久用林审批;具体间距以扇叶活动留出的净高范围,是否满足原林地地类正常生长的高度,确定按永久用林办理手续区域范围。
严厉打击光伏和风电项目未批先占、少批多占、拆分报批、以其他名义骗取使用林地行政许可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野蛮施工破坏林地、林木,未按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及弄虚作假骗取使用林地行政许可的建设项目,要依法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