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规范运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
组建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是电力交易机构实现独立规范运行的重要保障措施。该指导意见明晰了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工作的总体要求、运作规范和监督落实细则。
指导意见明确了工作职责:研究讨论电力交易机构章程,审议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秘书处工作规则,推荐电力交易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协调电力市场相关事项,建立听取市场成员诉求的机制,研究讨论市场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市场成员提出的合理诉求等,提出相关问题的解决建议;研究讨论电力市场相关交易规则、实施细则及实施方案,审议规则、细则、方案和关键市场参数的标准与取值,提出报价或出清价格上下限设置、信息披露相关内容建议;协助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监督规范市场运营机构行为,建立市场自律监督工作机制。
指导意见提出,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应由电网企业(含增量配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市场运营机构、第三方机构等各方面代表组成,按照发电方代表、购电方代表(售电企业、电力用户)、输配电方代表、市场运营机构代表(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第三方代表分类,按合理比例确定各类别代表人数。发电方代表、购电方代表人数应多于其他代表。
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区域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提名,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所在地区有关政府部门提名,由各自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投票表决。主任委员原则上任期不超过三年,同一主任委员不得连任超过两届任期。
指导意见还明确了议题发起流程。秘书处定期收集整理成员代表提出的合理诉求和议题建议,并向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成员通报。由多名成员代表联名提议的,或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市场运营机构认为必要的,由秘书处形成会议议题。议题产生后,超过三分之一的成员代表投票通过的,作为正式会议议题。会议议题需至少提前一周通知各成员单位,并抄送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
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