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风电头条(微信号:wind-2005s)获悉,8月11日,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下发关于公开征求《山东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该细则适用于山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家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的发电机组及独立新型储能。省级以下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的发电机组及独立新型储能参照本细则执行。
在进入商业运营条件中,文件指出,风力发电项目按《风力发电场项目建设工程验收规程》(GB/T31997)要求完成整套启动试运。
发电机组应在项目完成启动试运工作后3个月内(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在并网后6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或按规定变更许可事项,分批投产的发电项目应分批申请。符合许可豁免政策的机组除外。
届时未具备商业运营条件的,属并网主体自身原因的,从具备商业运营条件时间点起进入商业运营,不属并网主体自身原因的,从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进入商业运营。
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平均价指同类型机组代理购电市场化结算均价。同类型机组指火电(燃煤、燃气)、水电、核电、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独立新型储能等电源类型。
政策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山东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3〕48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办组织起草了《山东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于2023年9月12日(星期二)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我办市场监管处。
电子邮箱:scjgc@cnea.gov.cn
传 真:0531-67800757
附件:山东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pdf
来源:国际能源网/风电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