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双碳”工作目标及《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文件精神,促进我省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了《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从三个方面对文件进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适应新时代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我省于2021年以来相继制定了《贵州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省能源局关于持续营造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环境的通知》《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分布式光伏发展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对规范我省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促进新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推动实施过程中,新能源产业发展环境发生明显变化,从国家及省级层面对新能源开发利用模式、项目管理、产业融合、营商环境、消纳能力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
结合《贵州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实施情况、2021、2022年下达的风电光伏发电年度建设规模项目推进情况及2023年风电光伏发电年度建设规模项目申报情况,需对已制定的新能源管理有关政策措施进行补充完善,建立健全新能源项目准入、退出机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项目管理,特制定本《通知》。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39号);
3.《关于推进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280号);
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329号);
5.《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285号);
6.《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30号);
7.《省能源局 省发改委关于印发<贵州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黔能源发〔2022〕5号);
8.《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能源新〔2021〕97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立足我省风电、光伏发电发展实际,聚焦年度建设规模项目安排、项目准入及退出机制建立等突出问题提出了5个方面共14条具体措施。
(一)加强科学谋划和布局。要求各地结合实际,统筹规划,合理分年度实施,年度建设规模项目的安排要充分考虑规划目标、消纳能力、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等。项目配置中坚持规模化、基地化、一体化发展,有利于整合资源,降低开发成本,形成多能互补,提升送出通道利用效率。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坚守生态和发展底线,认真落实环保、水保要求。
(二)扩大市场开发主体。原则上鼓励不同市场主体依法依规投资开发新能源,不设置投资门槛。电网消纳是新能源项目建设的前提条件,鼓励具有送出能力和调峰资源的企业投资开发新能源,有利于扩大新能源开发,提高送出通道能力,提升新能源发电并网质量。一体化开发有利于资源整合,提高开发质量和水平。
(三)规范项目管理。对年度建设规模申报程序进行优化,年度建设规模申报分为四步,增加征求电网企业消纳能力和各市(州)根据电网消纳能力优化申报项目。从纳入年度建设规模、核准备案后开工建设、建设投产时间要求三个环节建立新能源项目退出机制,并充分考虑项目手续办理、建设成本等因素影响给项目申请延期机会。简化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规模管理,明确由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情况按月报送省能源局。增加纳入年度建设规模项目退出机制、时间要求;增加项目核准备案后建设和并网要求。分为周调度和月调度,周调度主要调度新建项目推进情况;月调度主要调度月度投资和发电量。
(四)持续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进一步强调持续营造良好的新能源发展环境,减少非必要中间环节和附加条件,切实帮助企业克服困难促进项目落地。鼓励项目推进较好企业做优做强。
(五)严格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对未按要求推进项目建设,在项目建设中出现违法违规现象的企业,限制其在我省投资开发新能源。为切实推进项目落地,要求地方提高新能源开发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