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越南目前的 2021~2030 年一次能源规划工具草案,以及对2045年的展望,即第八个国家电力发展计划 (PDP8),设立了到2030年安装7GW海上风电容量的目标,到2045年逐步增加至66.5GW。
这些富有雄心的目标是越南到2050年实现净零排放战略的一部分,越南自然资源与环境部长在 2022 年举行的第 27 届联合国气候变化会议上重申了这一承诺。
越来越多的国内外开发商正在探索越南的海上风电机遇,其中 1.4GW 的 Phu Cong Soc Trang 项目是迄今为止此类项目中最著名的一个。由总部位于爱尔兰的 Mainstream Renewable Power 和总部位于越南的 Phu Cuong Group 共同开发,这是越南第一个获得 IRC 的海上风电项目,第一阶段的目标是在 2023 年完成。
尽管国际投资者和开发商的兴趣日益浓厚,但越南的海上风电市场仍处于早期阶段,在成功实施更大规模的海上风电项目之前,需要克服许多挑战。
PPA模式和政府担保
最有据可查的挑战之一仍然是 2019 年 1 月 15 日工业和贸易部 (MOIT) 发布的第 02/2019/TT-BCT 号通告中规定的购电协议(PPA)模式,该通告经修订,适用于海上风电项目。该 PPA 并未反映国际 PPA(或者实际上是根据之前的 BOT 计划在越南开发的大型热电项目的 PPA)典型的风险分配,并且 MOIT 通常拒绝进行实质性修改。
另一个关键挑战是开发商没有任何获得政府担保的权利。根据新的 BOT 公私合营法和新的独立电力生产商 (IPP) 投资法,这两项法律均于 2021 年 1 月 1 日生效,没有自动获得政府担保的权利。然而,政府关于实施投资法的第 31/2021/ND-CP 号法令(日期为 2021 年 3 月 26 日)确实赋予了总理为 IPP 计划下的项目提供担保的自由裁量权,其中可能包括政府保证。
迄今为止,第 31 号法令尚未颁发政府担保,但投资者正在密切关注 IPP 计划下目前正在开发的液化天然气 (LNG) 发电项目的进展情况。业界预计大型海上风电项目也可能在 IPP 计划下开发,因此这些 LNG 发电项目的可担保(或不担保)将是相关的。
关税——转向招标机制
之前用于实施陆上和海上风电项目的新能源补贴政策 (FIT) 计划于 2021 年 11 月到期,虽然总理已明确表示将用基于拍卖的系统取而代之,但尚不清楚拟议拍卖系统的内容或何时完成。越来越多的人呼吁越南考虑更具过渡性的海上风电方法,以便通过有吸引力的新能源补贴政策 (FIT) 去推进大量初始项目,一旦市场成熟再过渡到招标机制。这些呼吁将在何种程度上得到重视还有待观察。
网格网络挑战
越南的电网拥堵和限电问题并不新鲜,计划到 2030 年在能源结构中增加 7GW 的海上风电容量只会进一步加剧现有电网资源的压力。世界银行最近得出结论,吸纳 5 到 10GW 的新增海上风电容量至少需要 5 到 10 年的设计、规划和建设工作。因此,MOIT 必须优先考虑这一过程直到至少其中一些计划的电网升级已成功实施,因为投资者和开发商可能会犹豫是否要投入大量时间和资源来开发大型海上风电项目。
许多拟议的海上风电项目地点相距现有的陆上连接点与国家电网很远。当前的 PPA 要求发电商全权负责建设、运营和维护连接到国家电网所需的所有输电设施——这对开发商来说是一项重大投资。MOIT 承诺带头扩大电网和互连点,使其更接近计划中海上项目的潜在陆上着陆点(或向开发商支付足够的补偿来做同样的事情),这将提供有力的支持。
复杂的许可程序和缺乏针对特定行业的法规
目前的法规主要集中在 02 号文下的陆上风电项目,没有考虑陆上和海上风电项目之间的技术差异,特别是在海底租赁权、浮式和固定式海上风机的法律地位以及海底传输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开发商需要通过复杂的许可规定流程,需要与国家和省级的众多政府机构进行协调,以及迫切需要针对海上风电开发许可制度的简化,以提高投资者的确定性。
初始站点识别和测风活动
成熟市场(如欧洲)认识到与海上风电项目开发相关的重大挑战和成本,并已转向一种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他们承担关键的早期开发责任,例如选址和发布分区图以识别潜力发展领域。越南采取“门户开放”的形式,由开发商全权负责项目开发过程中的所有步骤,包括选址、进行可行性研究(涉及昂贵的测风活动和环境影响评估)、申请许可证、管理公众咨询流程,解决当地居民的投诉。
开发过程由开发商确定潜在场地并从相关省级人民委员会获得“场地专营权证书”开始。这封信作为临时租约,允许开发商在现场安装测量设备并进行测风活动,作为其预可行性研究的一部分。然而,尽管此类信函声明具有排他性,但根据越南法律,针对潜在利益重叠的保障措施和解决争端的确切程序仍不明确且未经检验。
这封信并未授予开发商使用该场地进行项目后续开发的专有权——只有在项目获得总理、国民议会或省人民政府的“原则性批准”后,该权利才能获得委员会保障(如果赞助商是外国实体,则在 IRC 发布后)。
纳入电力开发计划是启动可行性研究和获得海底租赁权的先决条件
在进行正式的可行性研究(这本身就是开始申请海底租赁的条件)之前,该项目必须获得批准以纳入国家电力发展计划或相关的省级风电发展计划。这可能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需要准备和提交场地预可行性研究,以及收集多个当局对拟议的互连计划、能源和海洋区域使用的意见。
一旦项目被纳入电力开发计划,就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以便该项目获得海底租赁权。涵盖陆上和海上风电项目开发的第 02 号通知列出了可行性研究中要涵盖的高层次通用要求清单,可行性研究本身需要 MOIT 或省级工业和贸易部(DOIT)的批准。02 号通知并非针对海上风电项目,工信部是否会针对海上风电项目的发展特点出台具体指引,还有待观察。
海底租赁
在可行性研究结束后,项目将需要申请海底租赁。海底租赁根据第 11/2021/ND-CP 号法令批准和登记,可由总理、自然资源和环境部(MONRE)或相关省级人民委员会批准,具体取决于项目的位置,与海岸的距离,项目的规模以及项目是否有国外投资。MonRE 通常会批准位于距离海岸 6 海里以外的项目或外商投资项目的海底租赁。省人民委员会一般会批准距离海岸 6 海里以内的项目。
外资占多数的项目的所有者必须获得 IRC,批准项目公司进入海底租赁的权利,包括租赁期,通常包含在 IRC 的条款中。我们不知道迄今为止是否有任何独立的海洋区域使用许可证颁发,这增加了国内海上风电项目(未颁发 IRC)如何获得海底租赁的未知性。
与陆上项目相比,开发商可以向境内贷款人提供土地使用权担保并将其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前提是所有土地租赁费用均已预付,海上风电项目的开发商没有同等权利建立海底租约。
现行法规也未明确开发商是否需要获得海底传输电缆占用的海床和海面区域的海底租赁或其他许可证,也没有明确颁发此类许可证的流程。
海上风机是否构成不动产?
根据越南法律,海上风机(固定式或浮式)是否属于不动产尚未确定。
这个问题对开发商和投资者具有重大影响,因为不动产通常只能抵押给国内信贷机构,而不能抵押给外国贷方。与不动产有关的合同也需要受越南法律管辖,且必须经过公证。
未来展望
尽管面临挑战,海上风能为越南提供了必要的规模,使该国能够履行其在可再生能源方面的坚定承诺。然而,为了实现这些目标,越南需要采取适当的法律和政策规定来支持海上风电,并弥补目前海上风电法律结构中的缺陷。越南最近实施的政策在促进其可再生能源行业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成绩——海上风能已成为了下一个主要的前沿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