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4日,财政部官网正式下发了《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地方资金预算的通知》(下称“通知”),根据通知,本次下达总计新能源补贴资金27.5496亿元。其中,风电14.7061亿元、光伏12.545亿元、生物质2890万元。
2022年补贴资金共下达两批,本次共下达补贴资金27.5496亿元,之前已下达39.645亿元,累计下达67.1946亿元,值得注意的是,两次下达的均是地方电网公司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国家电网与南方电网范围内的补贴另外单独下达,一般不公开发布。
此前,2021年11月16日,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地方资金预算的通知》。彼时的通知显示,下达总计新能源补贴资金38.7亿元,其中,风电15.5亿元、光伏22.8亿元、生物质3824万元。彼时的详细下发金额如下表:
此次通知延续了第一批通知的要求:在拨付补贴资金时,应优先足额拨付国家光伏扶贫项目、50kW及以下装机规模的自然人分布式项目至2022年底;优先足额拨付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系统项目至2021年底;优先足额拨付2019年采取竞价方式确定的光伏项目、2020年起采取“以收定支”原则确定的符合拨款条件的新增项目至2021年底;对于国家确定的光伏“领跑者”项目和地方参照中央政策建设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优先保障拨付项目至2021年底应付补贴资金的50%;对于其他发电项目,按照各项目至2021年底应付补贴资金,采取等比例方式拨付。另外,电网企业在拨付单个项目补贴资金时,不得超过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合理利用小时数。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公布的补贴资金不包含下达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的资金。
“两网”的补贴资金未公开发布,但通过去年年底国网的公开数据可见一斑:2021年,财政部共下达国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年度预算7,610,073万元,其中:风力发电2,634,613万元、太阳能发电4,527,188万元、生物质能发电448,272万元。
目前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政策始于2011年。是年11月29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1〕115号),明确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二是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
其中,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后的销售电量征收,用于以下补助:一是电网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上网电价,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二是执行当地分类销售电价,且由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三是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关费用,不能通过销售电价回收的部分。
近年来,为满足可再生能源项目补贴需求,我国曾多次上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
如:2011年11月底财综〔2011〕115号文规定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为0.8分/千瓦时;2013年8月底发改价格〔2013〕1651号文印发,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由每千瓦时0.8分钱提高至1.5分钱;2016年1月财税〔2016〕4号文印发,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起,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全部销售电量基金征收标准,由每千瓦时1.5分提高到每千瓦时1.9分。
补贴流程也在日益规范,从而更加高效。2020年1月20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0〕5号),财建〔2012〕102号同时废止。新下发的政策文件在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的管理模式、补贴顺序、补贴上限、补贴计算方法和补贴范围等方面有了新的规定,从而提高了补贴效率。
“通知”原文如下:
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地方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建〔2022〕170号
山西、内蒙古、吉林、浙江、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的《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5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建〔2020〕426号)等文件要求以及你单位申请,现下达2022年度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预算。资金支付方式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执行,具体金额见附件2。项目代码和名称为“Z175060070001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地方资金”,支出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6001 风力发电补助”、“2116002 太阳能发电补助”、“2116003 生物质能发电补助”。列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50799 其他对企业补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尽快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电网企业或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企业,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系统项目应优先足额拨付至2021年底。电网企业应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按月将相关资金拨付至已纳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清单的风电、太阳能、生物质等发电项目,并及时公开资金拨付情况。
二、电网公司在拨付补贴资金时,应按如下原则执行:
(一)优先足额拨付第一批至第三批国家光伏扶贫目录内项目(扶贫容量部分)至2022年底;
(二)优先足额拨付50kW及以下装机规模的自然人分布式项目至2022年底;
(三)优先足额拨付2019年采取竞价方式确定的光伏项目以及2020年采取“以收定支”原则确定的符合拨款条件的新增项目至2021年底;
(四)对于国家确定的光伏“领跑者”项目,以及国家认可的地方参照中央政策建设的村级光伏扶贫项目,优先保障拨付项目至2021年底应付补贴资金的50%;
(五)其他发电项目,按照各项目并网之日起至2021年底应付补贴资金,采取等比例方式拨付;
(六)对于发电小时数已达到合理利用小时数的项目,补贴资金拨付至合理利用小时数后停止拨付。拨付资金已超过合理利用小时数的项目,应在后续电费结算中予以抵扣,抵扣资金用于其他符合条件项目的补贴资金;
(七)电网企业应加强补贴资金管理,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扣除厂用电外购电部分后按规定享受补贴。同时,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监督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能综新能〔2016〕623号)要求加强补贴资金拨付审核,杜绝掺煤等情况的发生。
三、省级财政部门和电网企业应加强补贴资金的监管,及时纠正审计以及各类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对于涉嫌骗补及违规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项目,应暂停项目补贴资金拨付,待有关部门核实定性后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电网企业应按照《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核减环境违法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建〔2020〕199号)、《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核减环境违法等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建〔2020〕591号)要求,向相关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生物质发电企业环境违法等行为处罚情况,相应核减补贴资金等。
五、为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电网企业应按年度对补贴资金申请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必要时可聘请独立第三方,同时做好绩效自评。电网企业应在6月30日前将2021年及以前年度补贴资金拨付情况报送至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统计信息包括项目代码、项目名称、项目业主、装机容量、上网电价、补贴强度、拨付金额等。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你单位有关部门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附件3)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你单位应按规定及时上报绩效自评结果,绩效自评结果将作为分配预算资金的重要依据。
附件:
1.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地方资金预算汇总表(不发地方)
3.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地方资金绩效目标表(分发地方)
财 政 部
202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