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报来的《昭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报核准永善县老路梁子风电项目的请示》(昭市发改产业〔2022〕85号)和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老路梁子风电项目已列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印发的《“保供给促投资”新能源项目实施方案和计划的通知(云能源水电〔2021〕210号)》,项目建设符合云南省新能源实施计划。为有效利用当地风能资源,提高区域供电能力,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老路梁子风电项目(项目代码:2111-530000-04-01-747309)。
项目单位为大唐永善风电有限责任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昭通市永善县。
三、项目总装机容量66兆瓦,主要建设16台风电机组,其中单机容量4兆瓦风电机组6台,单机容量4.2兆瓦风电机组10台。项目建设工期为12个月。
四、项目动态总投资42421.69万元,静态总投资41742.33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按总投资的30%计,由企业自筹,其余资金从商业银行贷款。
五、请省能源局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指导,请昭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项目建设全程加强监管,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批复内容进行建设。
项目单位要进一步优化设计,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认真落实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衔接,切实落实社会稳定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项目社会稳定风险总体可控。
六、请项目业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 10096-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和工程质量管控等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的发生。请省能源局加强对项目在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杜绝违规开工等行为。
七、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部进行招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
八、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云南省自然资源厅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530000202200013号)、《云南省能源局关于反馈巨龙梁(一期)、中营、马桑井、涧水塘梁子、老路梁子等五个风电项目核准意见的函》、《云南省人民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关于〈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老路梁子风电项目申请报告〉的评估意见》(云投审发〔2022〕53号)等。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件手续。
十一、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附件:1.招标方案核准意见.pdf
2.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docx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6月16日
附件2
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大唐云南新能源有限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力项目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现就你单位巨龙梁风电项目(一期)施工安全和质量管控应重点注意的事项告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88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 10096-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应当按要求设置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投入。
五、应当按要求建立工程分包管控制度和措施,禁止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六、应当组织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七、应当严格落实应急管理及事故处置措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八、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的通知》(国能函安全〔2020〕39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开工前必须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并做好工程质量管控各项工作。
若发生违反上述事项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罚,并将处罚信息纳入被处罚单位的信用记录。
告知人: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被告知单位:大唐云南新能源有限公司
2022年5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