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国家能源局正式下发《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特别指出:
七、保障措施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公布保障性并网规模,落实保障性并网和市场化并网项目,及时编制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并抓紧组织实施。要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开发建设秩序,不得将配套产业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要督促地方落实项目建设条件,推动出台土地、财税和金融等支持政策,减轻新能源开发建设不合理负担,调动各类市场主体投资积极性。要加大与自然资源、林业草原、生态环境、住房建设等部门的协调,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创造有利条件。
这一政策在地方执行情况如何呢?
1、贵州省:要引进装备制造业落户
4月13日,贵州省能源局下发《关于下达贵州省2021年第二批光伏发电 项目开展前期工作计划的通知》(详见《贵州15.9GW光伏项目分配方案,国电投、中电建等7家规模超1GW》)中强调:
二要深化招商引资。两批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单位要在我省成立分公司,积极入驻贵州省能源产业科技城,引进有关上下游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落户我省。
2、四川甘孜:每度缴纳3分的生态修复费
四川省甘孜州正斗一期项目(20万千瓦)竞争性配置的公开招标文件中提出:项目要缴纳0.03元/度的生态修复费。
想问一句,光伏项目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了吗?
3、湖北省:产能配套处于最优先等级
6月7日,湖北省能源局印发《湖北省2021年新能源项目建设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文件将项目类型分成四类:屋顶分布式光伏、源网荷储和多能互补、产业发展配套项目以其他新能源项目。当消纳空间有限时,优先配置级别为:
产业配套新能源项目(送出距离近的优先)>百万千瓦基地>集中式(共享式)储能电站(配置的新能源项目送出距离近的优先)。
并明确提出:
产业发展配套项目规模约5GW,全国前列的新能源制造企业新建装备产业规模总投资不低于10亿元,建成产值不低于50亿元。第一笔投资不低于2亿元到位且项目开工,配置200MW项目,投资过半再配置400MW,投资全部完成后再配置400MW。项目建成年产值达标且通过验收后,再每年配置100万千瓦的新能源项目,直至达到配置总规模。
产业配套类新能源项目则要明确落实项目场址,项目容量与土地面积匹配标准为:地面光伏电站、桩基式渔光互补电站土地使用面积不低于200亩/万千瓦,漂浮式渔光互补电站土地使用面积不低于150亩/万千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