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习近平主席“30·60”双碳承诺与能源革命背景下,深入实施“四个革命一个合作”的战略需要消费革命现行。当前风电、太阳能发电的成本已接近火电,具备推动绿色能源消费的基础。只有消费侧积极使用新能源、消费绿电,才能推动技术进步,带动供给侧与体制机制的改革,促进全社会绿色发展,早日实现碳中和。
当前绿电交易与消费中存在的问题
1、新能源发电空间受限的同时低价交易,有损市场公平
根据国家能源局《规范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管理的通知》,新能源执行“保量限价”的优先发电计划电量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作为市场参与者,新能源降价交易的动机是获取更多发电空间,但是执行中很多省份规定的保障利用小时数已打了折扣,实质上新能源并未在国家发改委给出的保障利用小时数基础上真正得到增发空间。仅由新能源扮演降价者的,并未促进新能源的消纳,且新能源企业难以合理回收长期投资成本基于结算关系的交易并没有改变其负荷特性,仅表现为单纯的降价,也不利于高耗能行业树立减排意识此外,在现行多个省份市场中,新能源发电已通过单方让利或低价交易以为其间歇性和波动性买单,但该部分低价电量仍需分摊辅助服务等费用,有重复缴费之嫌。
2、非水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目标设置缺乏挑战
据了解,过往的消纳责任权重均在年度省内和跨省区交易基本确定后再进行目标下达,流程上存在次序倒置的问题。而且,2020年的各省责任权重在年中才正式宣布,从目标设置上来看,近半省份在2019年即已实现最低消纳权重。具有更强消费能力的东部地区新能源发展责任反而较轻(多数省份不足10%,西北地区则为15%以上),不利于绿电的大范围消纳。另外,在机制的设计和落实中,尚未将地方政府纳入考核体系,对市场主体也缺乏更具操作性和刚性的考核奖惩机制。
3、平价、低价时代到来,绿电的环境价值缺乏有效的补偿途径
绿电的价值由电能量价值、灵活性价值及环境价值三个部分组成。当前,新能源已步入到平价、低价、市场化时代,电能量交易价格面临着越来越多的不确定性,灵活性是其天生需要补强的短板,而明确的环境价值却缺乏有效的补偿途径。当前绿证市场并未反映出真实的绿色能源需求形势。为缓解可再生能源财政补贴问题而实施的自愿绿证制度,由于价格过高和缺乏激励手段,严重供过于求,市场几乎处于停滞;尽管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的出台理论上可以实现绿证购买的强制性,但在绝大多数省份可轻松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的情况下,绿证仍面临着需求乏力尴尬的境地。在当前绿证市场低迷、平价绿证出台尚无时间表的情况下,另一个补偿途径即碳排放权市场中的CCER项目备案申请也于2017年暂停。眼下亟需理顺绿证、碳证以及双控考核等之间的相互关系。
多管齐下促进绿电消费,助力碳中和
途径一:强考核、促消费、做示范
1、提高各省(区、市)非水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
应提高各省可再生能源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尤其是电力负荷中心且经济发达省份,要承担起更多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和消纳责任。东部省份更多地消纳西部可再生能源电力,西部充分发挥可再生能源资源优势,实现“东西部协同发展”。同时,进一步健全完善非水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的顶层设计与配套实施考核细则。应将消纳责任权重作为各省市区政绩考核刚性指标,层层分解严格落实,将市场主体的消纳责任权重考核与税收优惠、信贷、高新企业评定等政策相关联,提高消纳考核的可操作性。
2、落实用户分摊辅助服务,打通用户跨省区购买绿电的通道
为“建立用户参与的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机制”,中长期交易中辅助服务费用应由电力用户直接承担,明确新能源企业的合同电价仅为纯电能价格,相应的电量电费不应再参与到辅助服务费用的分摊中来。
建议继续着力打破省间壁垒,加快推进特高压通道新能源发电参与市场化交易的规模,提高新能源外送通道消纳比例,在新能源外送打捆交易中,形成“新能源为主、传统能源为辅”的配合关系,逐步将打捆送电合同中的新能源比例提高到60%以上;推动售电公司和大用户跨省直接消纳新能源,同时可考虑增加跨省区交易中购买绿证的约束性要求,或者形成“购电+购绿证”出清、同步完成的联动交易机制。
3、提高全社会自愿认购绿电证书的积极性,激活绿证市场
建立全国统一的绿证认证和追踪系统,实现全国统一的绿证核发、划转和注销,对绿电进行记录和标识,并建立绿电消费信用指标,置于企业与个人信用体系下。对于长期自愿购买绿电的企业和个人,国家应给予相应的经济优惠政策和社会荣誉,以税收、信贷激励和绿色企业表彰等方式,进一步刺激绿电消费。
4、加大碳排放考核力度、完善碳市场
随着全国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开启,在“30·60”双碳目标约束下,应根据2月1日起实施的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将温室气体减排的责任压实到企业。后续根据“碳中和”目标,逐步收紧企业的排放基准线,提高其采购碳证的需求;增加纳入碳市场的行业,增加被管控企业的数量;加大对高耗能和高排放企业的碳考核和奖惩力度,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建立和完善行业环保、低碳标准,限制低水平、高能耗行业的发展。同时,建议还应将碳强度下降指标纳入到各地政府绩效管理体系,加强中央环保督察。
5、打造绿电示范城市、碳中和示范城市
通过国家政策引导,鼓励绿电制造、绿电产品、绿电园区、绿电学校、绿电医院的普及,未来三年可推出100个绿色示范城市,逐年推出20、40、40个“碳达峰”、“碳中和”示范城市。通过示范城市的实践,树立全市社会绿色消费导向,总结经验制定和完善配套的国家认证标准。
途径二:打通环节、补偿绿电环境价值、尝试全社会绿电排名
1、研究建立绿证转换碳证的方法学,明确绿电入市方法
去补贴后,建议把绿电纳入到全国统一的碳交易体系。从政策上统一认证绿证和碳证等,研究和建立绿证转换碳证的方法学;明确绿电的入市方法,在供给侧:对于新建风光场站自身制造建设过程所产生的碳量,可在核算扣减后再进入“净零排放”碳交易市场;对于存量风光场站进入碳市的政策机制也应尽快研究明确,原则上存量电厂在补贴仍存在的情况下,不应参与碳市场交易,避免大量带补贴项目冲击刚刚起步的碳市。在消费侧:建议选取高耗能、高增速的数据中心行业作为试点,探索绿电消纳抵扣能耗指标和碳排放考核,通过市场化方式提升绿电价值,体现绿证与碳证之间转换优化的效果。
2、建立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就地消纳的碳减排认定机制
在东部负荷中心大力开发分布式能源,加快可再生能源的自主发展和利用速度,作为大规模集中式可再生能源开发输送的有效补充。考虑到采用自发自用模式的分布式能源,有其自身的特点,需要区别于集中式开发的新能源基地研究绿证和碳证转换的方法学,推动标准的更新和建立。
3、按时段测算用能绿色程度,建立全社会排名
对于未进入绿证和碳交易的电力用户,仍可以通过分时用能情况估算其用能绿色程度,作为有效补充,引导全社会通过改变用能习惯适应新能源的消纳需求,进一步实现碳减排。分时段根据新能源渗透率折算用户的用能绿色程度,可以直观地反映出用户的用能特性对于新能源消纳的贡献度,并可作为绿证转换碳证的有力依据。通过绿能绿色排名,能够使电力用户对自身节能减排有更直观的认知,从而在用电侧鼓励更广泛的主动绿电消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