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我国针对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难题制定了一系列措施:
2017年制定了《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实施方案》;
2018年发布了《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2018-2020年)》;
2019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以下简称807号文),提出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对各省级行政区域设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自2020年起全面进行监测评价和正式考核。
其中,实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被认为是解决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问题的重要长效机制。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实施
从全球范围来看,共有100多个国家或联邦州(省)实施了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英国、澳大利亚、美国等电力市场成熟的国家也普遍采用消纳保障机制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2020年是我国正式实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第一年,对于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和发展意义重大。
今年5月份,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各省级行政区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767号)(以下简称《通知》),充分落实了807号文要求,明确了各省(区、市)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总量责任权重、非水电责任权重的最低值和激励值,促进消纳责任权重逐年提升。
《通知》下发几个月内,山西、江西、湖北、安徽、山东、宁夏、黑龙江、广东等多个省份征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用来指导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落实工作,实施消纳责任权重考核,有效解决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问题。
目前,各省消纳责任权重比例不一,需进一步加大非水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的落实力度,通过一定的考核管理体系调动起地方政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保障政策的进一步落实到位。
为什么可再生能源电力存在消纳障碍?
十年来,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速度位列全球第一,发展成就有目共睹。然而受系统调峰能力不足、市场机制不健全等因素影响,我国可再生能源一直存在比较突出的限电、弃电问题,严重制约可再生能源的持续健康发展。有行业人士对可再生能源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弃电限电问题总结如下:
1.在我国风光资源富集地区电力消费增长放缓以及电力装机仍然保持快速增长的背景下,传统能源发电与可再生能源电力争夺电力市场。
2.本地消纳和外送能力潜力利用不足。在没有消纳责任要求约束和现有电力电网规划、建设、运行方式下,电源电网统筹协调不足、现有系统技术能力无法得到充分发挥。
3.传统电力市场机制和电网运行管理对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存在制约。目前,电力运行调度很大程度上延续传统计划方式,大量火电年度电量计划为刚性计划,火电企业和地方政府不愿意让出火电电量空间,可再生能源发电电量空间受到挤压,跨省跨区消纳市场的积极性受到影响,无法保障可再生能源电力优先上网。
4.电力系统灵活调节表现能力较弱,现有灵活性未能充分挖掘。目前我国火电机组(热电机组)的调峰现状堪忧,大量中小火电机组、热电机组仍旧采用传统技术方案和运行方式,技术潜力没有充分释放。
5.电力市场化程度低、监管和法律建设弱。由于我国电力体制改革仍没完成,大量自备电厂不承担电力调峰责任,电力调峰等辅助服务机制不健全。尽管《可再生能源法》规定,“优先调度和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但可再生能源优先调度受到原有电力运行机制和刚性价格机制的限制,难以落实节能优先调度等行政性规定。
电力市场在未来可再生能源消纳中扮演重要角色
我国正处于电力体制改革推进和电力市场建设阶段。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旨在通过市场化方式,促进可再生能源本地消纳和实现可再生能源跨省跨区大范围内优化配置。行业专家认为,在总体目标和市场化思路方面,消纳保障机制与电力体制改革、电力市场建设是一致的。
因此,加快推动新能源友好型电力市场建设非常重要,可从打破省际壁垒扩大省间电力交易市场规模、完善和建立公平合理的调峰辅助服务市场、加强顶层设计推进全国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完善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电价机制推动新能源积极参与电力市场竞争等几方面来进一步推动电力市场化,提升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