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
海上风电产业起步晚于丹麦等国,由于发展基础薄弱,引进了丹麦、瑞典、挪威等多个外国公司投资本国海上风电项目,历经10年的发展,通过联合开发运营等模式积累了丰富的海上风电开发和运营经验,建立了较为完整的海上风电产业链,海上风机数量和装机容量已跃居世界第一,
为英国的经济发展和能源低碳化做出了重要贡献,其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一是明确的开发目标和计划。起步阶段,英国政府推动了多轮海上风电发展计划,每一轮计划的规模逐渐扩大,且逐步向远海发展,使英国迅速成为全球海上风电规模最大的国家。2019年,英国正式发布海上风电产业战略,明确提出海上风电将在2030年前装机容量达到3000万千瓦,提供全国30%以上的电力。
二是基于市场化机制的强制性支持政策。英国政府支持海上风电的核心政策是可再生能源义务(RO)政策和差额合约固定电价制度。于2002年开始实施的RO政策本质上是一种强制配额制度,要求电力企业供应的电力中必须含有一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对未完成的部分必须按照规定的买断价支付一定款项。该制度实施过程中年度间价格差助长投机行为,导致价格波动较大,2012年英国提出实施差额合约固定电价制度,并制定了两种政策的过渡方案。新的差额合约固定电价制度是指政府成立的低碳合约公司与发电企业签订长期合同,如果市场电价低于合约价,则政府补贴两者差价,如果高于合约价,则发电企业返还差价。差价合约固定电价制度减少了价格波动,为市场提供了稳定、清晰的价格预期。
三是高效的产业管理机制。英国涉及海上风电开发利用的部门共五个,包括能源和气候变化部,皇家资产管理局,商业、创新和技能部,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和天然气和电力市场办公室。在具体项目审批过程中,商业、创新和技能部和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负责主动协调其他各相关部门,保证在18个月内完成海上风电项目审批。
四是全产业链经济激励体系。投资补贴方面,RO制度下,每1兆瓦时海上风电获得的可再生能源义务证书数量始终高于其他可再生能源种类;差价合约固定电价政策下,英国政府仍然保持对海上风电开发的倾向性,海上风电的合约固定电价高出陆上风电的55%以上。技术研发补贴方面,英国政府2009年宣布向海上风电领域相关的技术研发投资1.2亿英镑,吸引了国外的风电企业在英国设立研发中心;2011年实施海上风电零部件技术研发和展示计划,成立了国家级的海上可再生能源技术和创新中心,确在未来5年内提供3000万英镑支持海上风电技术创新。税收和金融方面,英国政府对可再生能源生产的电力免征气候变化税,投资10亿英镑成立绿色投资银行,为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和运营提供了金融保障。
对我国海上风电产业政策的启示:
一是加强顶层设计。目前,我国可再生能源相关规划中虽然对海上风电发展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布局规划,但发展重点侧重于陆上风电。要推动海上风电稳步发展,需要制定更加明确的发展规划和路线图,综合考虑海上风能资源、开发风险和成本、技术和设备可靠性、运营维护成本,优先开发风资源好、建设条件好、技术可靠、运维成本较低的项目,扎实推进我国海上风电发展进程。
二是重视市场机制作用。除标杆电价政策外,目前,我国正在推出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一定程度上引进了可再生能源电力市场化交易。我国应尽快实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探索建立适用于海上风电发展的市场化机制,综合采用资金补贴、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多种手段,培育海上风电资源评估、工程建设、设备制造和研发、检测等产业链,带动海上风电产业规模化、专业化发展。
三是规范管理制度。我国海上风电开发流程复杂、涉及部门多、协调难度大、工作周期长、项目开发权归属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等问题,应进一步明确海上风电审批的主要责任机构,理顺审批流程和协调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提高审批效率。
四是加强科技创新。相比陆上风电,海上风电对机组的可靠性和技术条件要求更加严格,目前国内企业尚未完全掌握海上风电机组核心技术,安装工艺和设计理念仍沿用陆上风电设计模式,存在较大技术风险。建议通过技术研发补贴、设立重大科技专项等,鼓励风电机组制造企业加大海上风电机型的研发投入力度,提高机组及主要大型零部件的适应性和可靠性,重视设备检测和实验研究,推出海上运行业绩可靠、故障率小的成熟产品和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