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华能包头市清洁供暖50MW风电项目送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华能包头新源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华能包头市
清洁供暖50MW
风电项目送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基本情况及总体意见
拟建
华能包头风电场220kV升压站,本期建设1×100MVA主变,220kV出线1回。新建华能包头风电场220kV升压站~固北220kV变电站220kV输电线路,长度约12.3km,单回路架设。工程位于包头市固阳县境内。
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同意本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和采取的环保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及运行期间应做好的工作
(一)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控制和改善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措施和方法,监测值应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要求。
(二)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期间要保护好生态环境,塔基定位及线路建设时要尽量避让林地或采用高塔跨越的方式。施工应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施工结束后及时清理施工垃圾。运营期变电站生活污水排入站内化粪池,定期由罐车抽排至固阳县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对设备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绝缘油、废润滑油、废矿物油和清洗剂等应全部回收,如不能全部回收,必须单独存放,集中送交有资质的部门处置。
(三)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的噪声值及防噪措施应满足《报告表》中提出的要求,监测值应符合国家评价标准限值要求。
(四)项目规模及线路建设应严格依据初步设计执行。确因特殊原因产生重大调整的,应重新确认工程周围及沿线环境敏感目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补充环评并上报我厅。
三、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四、我厅委托包头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的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