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上海市发改委发布《上海市
风电项目竞争配置管理办法》,《办法》提出,上海市新增的集中式陆上风电和海上风电应全部通过竞争方式配置和确定
上网电价。其中上网电价作为重要竞争条件,权重不低于40%,且不应高于申报时上海市风电标杆上网电价。
1月10日,上海市发改委对《上海市风电项目竞争配置管理办法》进行了解读。
解读内容具体如下:
为加快推进全市新能源发展和风电建设,确保完成“十三五”能源规划发展目标,根据国家开展风电竞争性配置的最新要求,近日,市发展改革委研究制订了《上海市风电项目竞争配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相关问题做一政策解读:
1、《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风电是国家大力发展的可再生能源,也是上海新能源发展的重要方向。截止目前,全市风电装机规模已达到71万千瓦。随着全国风电的规模化发展,之前的风电项目主要采取非竞争性方式进行配置。企业向政府直接申请项目核准并实施风电开发,项目按照国家核定的标杆电价上网结算。为了加快新能源平价上网进程,今年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2018年度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明确今后新增核准的集中式陆上风电和海上风电项目应全部通过竞争方式配置和确定上网电价,并要求各地抓紧出台配套管理办法。为推进全市风电的持续有序开发,根据国家的最新要求, 亟需制定《办法》予以支撑。
2、《办法》的适用范围和竞争配置的项目类型?
《办法》适用于本市新增的集中式陆上风电和海上风电。其中,集中式陆上风电项目是通过竞争来配置规模。考虑本市陆上风电单个项目规模较小且较为分散,主要发挥企业自身作用来确定场址。此类项目由企业自行落实场址并完成测风等前期准备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国家批复的相关规划及年度新增建设规模,采用竞争方式对项目进行建设规模配置,综合评分高的项目优先纳入全市年度建设规模。海上风电项目是通过竞争来确定业主。考虑到海上风电单个项目规模较大,场址较为有限。此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场址并委托第三方完成测风等前期准备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将通过竞争方式选择项目投资主体,综合评分高的企业获得项目开发资格。
3、对于参与竞争配置的项目和投资主体有什么基本要求?
对于竞争配置风电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本市能源、土地、海洋和环保等相关规划和行业管理要求;已完成一年以上测风,具备接网和消纳等相关条件。对于参与竞争配置的投资主体,应符合信誉良好,具备项目开发建设所需的技术、资金和经营管理能力等条件。此外,根据具体情况,项目和投资主体还需要符合相关部门认为必要的其它要求。
4、《办法》明确的竞争要素有哪些?
竞争要素主要包括项目综合效益、实施方案及技术先进性、投资主体能力、前期工作落实情况、上网电价等要素。其中上网电价作为重要竞争条件,权重不低于40%,且不应高于标杆上网电价。
5、竞争配置的主要程序是什么?
竞争配置主要包括以下程序:一是公布文件。由市发展改革委在门户网站公开发布风电项目竞争性配置优选工作方案。二是报名申请。集中式陆上风电项目,由各区发展改革委向市发展改革委进行初审转报。海上风电项目,由有意向的投资主体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并提交申报材料。三是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应从权威专家库中客观随机抽选产生。四是意见公示。各专家评审意见及结果均应在门户网站公示。五是结果公布。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公示情况公布最终结果,并抄送国家能源局。
6、竞争配置项目的上网电价怎么确定?
项目的上网电价按照项目单位申报电价执行。如国家今后调整风电标杆上网电价,且明确已完成竞争配置的项目按照最新标杆电价执行的,按国家要求实施调整。
7、项目实施和调整有什么要求?
项目应严格按照竞争配置要求和申报实施方案开展前期工作。方案如需调整,最终以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批复文件为准。
8、竞争配置项目的监督管理措施有哪些?
《办法》明确,如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未按实施方案执行或工作进度严重滞后,对于集中式陆上风电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可视情况取消该项目建设规模;对于海上风电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可视情况取消该投资主体项目开发资格,由下一顺位的投资主体接替或重新开展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如企业在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承诺不兑现等行为,取消该企业参与竞争资格和配置结果,且五年内不得再次参与。相关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政策原文: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风电项目竞争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发改规范〔2018〕1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2018年度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指导方案(试行)》相关要求,本市新增的集中式陆上风电和海上风电应全部通过竞争方式配置和确定上网电价。为落实国家政策要求,加快推动本市风电有序健康发展,经研究,特制定《上海市风电项目竞争配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2月25日
上海市风电项目竞争配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2018年度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指导方案(试行)》相关要求,本市新增的集中式陆上风电和海上风电应全部通过竞争方式配置和确定上网电价。为落实国家政策要求,加快推动本市风电有序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原则)
1、统筹平衡、有序建设。根据国家政策导向和上海自身发展需要,更好的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强化规划引导、严守生态红线、做好消纳保障,坚持创新引领、防止恶性竞争,统筹好项目综合效益、技术水平和可持续发展等多方面要求,为全市的能源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提供支撑。
2、公平公正、竞争择优。严格规范工作程序,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投资主体提出合理电价,加快促进风电行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和市场化发展。
3、明确责任、完善机制。借鉴相关经验,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相关主体责任,加强竞争性配置项目监督管理措施,形成规范良性的机制,为项目的后继开发建设提供支撑。
第三条 (竞争配置项目类型)
1、集中式陆上风电项目(通过竞争配置规模)。企业自行落实项目场址并完成测风等前期准备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国家批复的相关规划及年度新增建设规模,采用竞争方式对项目进行建设规模配置,综合评分高的项目优先纳入全市年度建设规模。
2、海上风电项目(通过竞争确定业主)。由市发展改革委根据规划确定项目场址并委托第三方完成测风等前期准备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将通过竞争方式公开选择项目投资主体,综合评分高的企业获得项目开发资格。
第四条 (管理实施部门)
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原则上由市发展改革委统一组织进行。各区发展改革委负责集中式陆上项目申报推荐和实施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可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具体承担竞争性配置优选工作。
第五条 (竞争配置有关要求)
1、竞争配置风电项目基本要求。符合国家和本市能源、土地、海洋和环保等相关规划和行业管理要求;已完成一年以上测风,并具备接网和消纳条件。
2、参与竞争配置的投资主体基本要求。信誉良好;具备项目开发建设所需的技术、资金和经营管理能力。
3、相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必要的其它要求。
第六条 (竞争要素)
竞争配置主要包括项目综合效益、实施方案及技术先进性、投资主体能力、前期工作落实情况、上网电价等要素。其中上网电价作为重要竞争条件,权重不低于40%,且不应高于申报时本市风电标杆上网电价。
第七条 (竞争配置程序)
1、公布文件。市发展改革委在门户网站公开发布风电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方案,包括工作流程、申报具体要求、评分方式与标准等相关信息。
2、报名申请。集中式陆上风电项目,由各区发展改革委向市发展改革委进行初审转报,并提交书面意见和申报材料。海上风电项目,由有意向的投资主体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并提交申报材料。
3、专家评审。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应从权威专家库中客观随机抽选产生。
4、意见公示。专家组以书面形式出具评审意见。各专家评审意见及结果经市发展改革委审定后在门户网站公示。
5、结果公布。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公示情况公布最终结果,并抄送国家能源局。
第八条 (上网电价)
项目的上网电价按照项目单位申报电价执行。如国家今后调整风电标杆上网电价,且明确已完成竞争配置的项目按照最新标杆电价执行的,按国家要求实施调整。
第九条 (方案实施和调整)
竞争配置形成的项目应严格按照竞争配置要求和申报实施方案开展前期工作。方案如需调整,最终以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批复文件为准。
第十条 (监督管理)
1、如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未按实施方案执行或工作进度严重滞后,对于集中式陆上风电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可视情况取消该项目建设规模;对于海上风电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可视情况取消该投资主体项目开发资格,由下一顺位的投资主体接替或重新开展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
2、如企业在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承诺不兑现等行为,市发展改革委可视情况取消该企业竞争参与资格和配置结果,且五年内不得再次参与本市风电项目竞争配置。相关信息将记入信用档案,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2019年2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4年2月9日止。
来源:上海市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