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电福清海坛海峡300MW海上风电项目风机机组及附属设备(含塔筒)采购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福建华电福清海坛海峡300MW海上风电项目风机机组及附属设备(含塔筒)采购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 企业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招标人为 华电(福建)风电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 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福建华电福清海坛海峡300MW海上风电场由两块区域组成,总面积约35平方公里,总装机容量300MW。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 2个标段,具体为:
标段编号:CHDTDZ088/17-ZJ-0201
标段名称:A标段
招标范围:A区(福清三山镇塘边村以北浅海养殖区,面积约16km2 )风机机组及附属设备(含塔筒),不超过25台,单机容量6.0MW及以上的海上风力发电机组,总容量为150MW,偏差容量不大于一台投标机型单机容量。
标书售价(元):15000
标段编号:CHDTDZ088/17-ZJ-0202
标段名称:B标段
招标范围:B区(龙高半岛北楼~北坑海岸线的东侧,海坛海峡航道区西侧之间的狭长地带,东距岸线1.3~3.0km海域浅海养殖区,面积约19km2)风机机组及附属设备(含塔筒),不超过30台,单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海上风力发电机组,总容量为150MW,偏差容量不大于一台投标机型单机容量。
标书售价(元):15000
本次招标按同一批次A、B两个标段进行招标。A标段采用固定机位招标,B标段允许带方案投标。
招标人有权根据最终中标机型的单机容量,调整中标风机台数,A标段增减台数不超过3台,B标段增减台数不超过5台。每台机组的价格为投标人投标总报价除以投标台数,投标人不得拒绝。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其间的风险,并不应被视为违约行为。
投标人一个标段只能投一种机型,允许投标人同时投标两个标段,但同一个中标候选人只能中标其中一个标段的风电机组设备。
投标人提供的风机机组设备应包括整套风机机组及附属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塔筒及基础环、升压变、环网柜、自动灭火系统、风机监控控制系统、相关动力电缆和控制电缆、吊装工具、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消耗品等),合同设备的运输工作由投标人负责,交货地点为招标人指定码头或机位点安装船交货。
投标人还应完成风机机组及附属设备的设计、制造、试验、包装、运输、现场开箱检查、吊装指导、现场调试、验收、技术文件的编制和提交、招标人人员的培训及质保期内的风机运行、维修和保养,负责风机机组调试和试运行。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A标段】
1.投标人必须是依法注册独立的企业法人,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法律经营。
2.投标人应具有设计、制造海上风电机组及附属设备的经验和能力,且能够提供招标范围内的货物及服务。
3.投标人应为海上风电机组的制造商。制造商须就本项目的标的物的性能和质量向招标人进行保证。
4.投标人为本招标项目所提供的投标机型必须取得投标机型设计认证证书并满足技术规范书中规定的技术性能和质量的最低要求。
5.投标人提供的海上风电机组及附属设备应符合IECI类标准和台风型风力发电机组标准GB/T31519-2015。
6.投标人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资格和能力,年生产能力大于50台。
7.投标人为本招标项目所提供的投标机型必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国外先进的技术转让,必须具有权威机构认定的型式认证证书、功率曲线测试报告和低电压穿越测试报告等。如投标时暂时不能提供,必须承诺在第一批机组发货前取得并提供满足国家电网对风电机组并网的各项要求的相关测试报告,如无法取得因此耽误项目并网,产生的电量损失费用由投标人向招标人赔付。
8.投标人必须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环保体系,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9.投标人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近3年(2015年-2017年)连续亏损额不超过10亿,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流动资金能满足本招标项目设备供货及相关服务的需要;具备满足本项目工程进度要求的供货能力。
10.投标人在近3年(2015年-2017年)内没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事件;近3年内(2015年-2017年,以事故发生时间为准)未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1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1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3.本次招标投标人需为国内实体制造企业,不接受经销商投标。
14.对投标机型的要求:每个标段内所有机组年可利用率不低于95%;单台风电机组年可利用率不低于90%,招标文件及技术规范中与此不同的以此为准。
15.投标人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16.投标人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B标段】
1.投标人必须是依法注册独立的企业法人,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法律经营。
2.投标人应具有设计、制造海上风电机组及附属设备的经验和能力,且能够提供招标范围内的货物及服务。
3.投标人应为海上风电机组的制造商。制造商须就本项目的标的物的性能和质量向招标人进行保证。
4.投标人为本招标项目所提供的投标机型必须取得投标机型设计认证证书并满足技术规范书中规定的技术性能和质量的最低要求。
5.投标人提供的海上风电机组及附属设备应符合IECI类标准和台风型风力发电机组标准GB/T31519-2015。
6.投标人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资格和能力,年生产能力大于50台。
7.投标人为本招标项目所提供的投标机型必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国外先进的技术转让,必须具有权威机构认定的型式认证证书、功率曲线测试报告和低电压穿越测试报告等。如投标时暂时不能提供,必须承诺在第一批机组发货前取得并提供满足国家电网对风电机组并网的各项要求的相关测试报告,如无法取得因此耽误项目并网,产生的电量损失费用由投标人向招标人赔付。
8.投标人必须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环保体系,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9.投标人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近3年(2015年-2017年)连续亏损额不超过10亿,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流动资金能满足本招标项目设备供货及相关服务的需要;具备满足本项目工程进度要求的供货能力。
10.投标人在近3年(2015年-2017年)内没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事件;近3年内(2015年-2017年,以事故发生时间为准)未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1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1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3.本次招标投标人需为国内实体制造企业,不接受经销商投标。
14.对投标机型的要求:每个标段内所有机组年可利用率不低于95%;单台风电机组年可利用率不低于90%,招标文件及技术规范中与此不同的以此为准。
15.投标人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16.投标人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