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克强3月2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措施,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税负;决定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推动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等融资难题;听取国务院机构改革进展情况汇报,确保机构重置、职能调整按时到位;讨论通过《国务院工作规则(修订草案)》。
会议指出,过去五年通过实施营改增累计减税2.1万亿元。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为进一步完善税制,支持制造业、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发展,持续为市场主体减负,会议决定,从2018年5月1日起:
(1)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预计全年可减税2400亿元。
(2)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让更多企业享受按较低征收率计税的优惠。
(3)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实施上述三项措施,全年将减轻市场主体税负超过4000亿元,内外资企业都将同等受益。
能源观察认为,此次下调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由17%降至16%对于制造企业而言是实质性利好,能源行业中无论是传统电气设备,包括发电机、变压器、电网设备等将受益增值税下滑,增加企业营业收入。测算显示,增值税下调一个百分点,将增加企业营业收入0.7%,对于国内主要电力设备供应商而言,这笔收入增加将直接贡献利润和现金流。这包括风机设备厂商、光伏设备厂商、发电机、汽轮机、煤机设备等生产厂商。
此外,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本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
未抵扣进项税一次性退还,对于制造业和电网公司的企业而言更是大礼包。本次特别将电网企业列入其中,电网企业所属公司在设备采购、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进项税抵扣有望获得一次性退还,这无疑是增加企业的现金流,改善公司的资产状况,变相相当于减少财务费用,减缓企业新投建项目的资金压力。
说到这里,我们有必要梳理一下,目前能源企业主要缴纳的税种和税率情况。本次减税相当于是让利于民,不得不点赞。
根据国家对新能源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地方政府的扶持,风电企业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增值税和所得税:
1、增值税税收优惠方面:
(1)电力销售收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税率为17%。
风电企业根据《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类固定资产只要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购进货物或劳务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销项税……”,享受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政策。
(2)根据《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所得的增值税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
2、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方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25%。风电企业执行以下优惠政策:
(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风电和水电企业享受此项政策。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对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风电企业自经营期开始,所得税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即企业减半征收期间执行7.5%的所得税税率,减半期结束到2020年12月末执行15%的所得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