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北能源集团长阳大岭风电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鄂发改审批服务2017[548]
报来《湖北能源集团长阳大岭新能源有限公司关于核准长阳大岭风电场(48MW)项目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
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加快我省风能资源开发利用,优化能源结构,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同意建设湖北能源集团长阳大岭风电场工程(项目代码2017-420528-44-02-132103)。
项目单位为湖北能源集团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能源集团长阳大岭新能源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三、项目建设规模为4.8万千瓦,安装24台单机容量2兆瓦的风力发电机组,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年设计上网电量9195万千瓦时。
四、项目总投资为41716万元(不含送出系统工程投资),其中资本金8343万元,占总投资的比例为20﹪,由湖北能源集团长阳大岭新能源有限公司出资。
五、请严格按照本项目核准意见实施招标。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要求见《招标核准意见表》(附后)。
六、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鄂规选址420000201700196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湖北能源集团长阳大岭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函》(鄂土资预审函〔2017〕202号)等。
七、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八、请湖北能源集团长阳大岭新能源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严格按照规划、国土、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批复意见和要求开展项目建设,不得违规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开展项目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森林植被恢复、水土保持等工作。按照《风电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和《风力发电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规定,及时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三同时”要求,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中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项目安全运行。
九、请宜昌市发展改革委督促项目单位按照上述要求,抓紧开展项目建设工作,按计划和设计标准高质量地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同时,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工作,切实保证项目建设和运行安全。
十、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湖北能源集团长阳大岭新能源有限公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附件:招标核准意见表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