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9月13日举行的《可再生能源法》实施十周年座谈会上,国家能源局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司司长朱明介绍,虽然《可再生能源法》实施十周年了,但是不少地方政府、电网、发电和用能企业等都还没有正视可再生能源的地位,仍喜欢用化石能源。
目前,西南地区“弃水”、三北地区弃风形势愈演愈烈,成为阻碍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最大瓶颈。
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主任王仲颖介绍,可再生能源发展遇到的两大突出问题之一即先行并网制度落实不到位,全国弃风弃光现象严重,2016年上半年,全国弃风电量326亿千瓦时,弃光电量37亿千瓦时。
国电集团副总经理谢长军介绍,今年上半年全国“弃风率”达到21%,超过了2013年的17%,达到历史最高值,三北地区七个省区达到或者接近20%,新疆和甘肃甚至达到了47%和45%。
“在经济增长乏力、全国电力产能过剩的大背景下,弃水、弃风问题在短期内很难破解,且有进一步恶化之势。”谢长军分析。
国家气候战略中心战略研究与国际合作中心主任李俊峰介绍,尽管“弃水、弃风、弃光”现象这么严重,但却没有发生一起可再生能源企业依法维权的案例。这表明依法治能之路尚且漫长。
谢长军建议,从立法角度,完善可再生能源跨区辅助服务机制,明确规定东、南部发达省份对西部富余可再生能源电网的接纳业务,并对受电方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从而打破地方政府条块分割的现状,下好全国可再生能源消纳的全国一盘棋。
“建议我国学习世界可再生能源立法典范的德国在可再生能源并网方面的立法标准。”谢长军建议,德国在作出原则性规定之后,进一步阐述具体操作方式。
例如,在规定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义务时,从具体操作层面对电网运营商的程序和步骤,处理并网请求的期限等进行了明确而周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