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讯,近日,山西省环保厅拟审批两个风电项目,一个是关于大唐利民镇风电场一期 49.5MW 送出工程项目,另一个是华润吕梁中阳12万千瓦风电项目,以下是审批全文:
关于大唐利民镇风电场一期 49.5MW 送出工程
大唐新能源朔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大唐利民镇风电场一期49.5MW 送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专家技术审查意见和朔州市环保局的初审意见。
二、为满足利民镇风电场电力的及时送出,你公司配套建设 220 千伏送出工程。建设内容为:利民镇风电场~朔州 500kV变电站 220kV 单回架空线路。线路位于朔州市朔城区境内,全长约 17.8km,铁塔 52 基。根据《报告表》结论,该项目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噪声均符合相应标准要求。该项目于 2011年建成并投入运行,我厅同意你公司补办环评手续。
三、在项目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防治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噪声等环保措施,并做好输电工程相关科普知识的宣传工作,会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周围居民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避免产生纠纷。
四、环评批复后应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我厅委托省辐射环境监督站、朔州市环保局负责项目运行期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朔州市环保局和朔州市环保局朔城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华润吕梁中阳12万千瓦风电项目
华润电力(风能)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华润山西吕梁中阳 12 万千瓦风电项目环评的请示》(华润电力风字〔2016〕10 号)、吕梁市环境保护局对《华润吕梁中阳 12 万千瓦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初审意见(《报告表》内填署)、山西省环境保护技术评估中心对《报告表》的评估报告(晋环咨〔2015〕132 号,以下简称《评估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在吕梁市中阳县县城东南部车鸣峪乡、枝柯镇一带建设风力发电项目。工程拟建设 60 台单机容量 2000KW的风力发电机组,轮毂高度 85m,总装机容量 120MW。工程建设内容包括风电机组、箱变基础构筑和安装、进场及检修道路、升压站、场内集电线路架设等。环评过程中,为减少项目建设对乔木林造成的破坏,你公司对风电机组布置进行了优化,经优化调整,项目占用的乔木林面积由 54.69hm2 减少到13.9hm2。项目总投资约 97944 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 504.5 万元。根据《评估报告》及《报告表》结论,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恢复和污染防治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与控制。因此,从环保角度看,我厅原则同意按照《报告表》及本批复所列地点、规模、生态保护与恢复和污染防治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为缓解风电项目在施工期和运营期对生态产生的不利影响,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中要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建设要高度重视生态保护工作,制订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植被恢复方案,在施工作业完成后,种植适应当地自然条件的优势草灌植物,及时进行植被恢复,并避免外来物种入侵:
1、以保护林木为环境保护重点,微观选址选线、建设要避开乔木林,尽量保护灌木林。采用对生态破坏影响较小的设备运输方式,尽量减少对植被的破坏和自然景观的影响。
2、要为了创造后期植被恢复条件,你公司须对动土区域进行表土剥离,专门堆置,并采取防止流失措施,施工结束后将剥离土用于植被恢复。
3、认真执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落实风电机组区、检修道路区、升压站区、集电线路区施工期和运营期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与生态恢复措施,恢复并改善原有土地的水土保持功能,落实相关资金。最大限度缩小风电机组、检修道路施工边界,减轻生态破坏;边建设边恢复;风电机组施工完毕,周围全部平整覆土,恢复植被进行绿化;进场及检修道路侧边采用浆砌石砌筑排水沟,落实边坡护坡工程和植物措施;为减少水蚀产生的水土流失,尽量避开雨季施工,尤其对于高填、深挖路段,要必须避开雨季。
4、施工过程中的弃土弃渣要及时送指定地点堆放,并及时覆土绿化,恢复植被,不得顺坡倾倒。
(二)做好风电机组噪声影响防护工作。根据《报告表》预测影响,报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在风电机外 500m 范围内设噪声防护区,禁止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设施。
(三)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将生态恢复措施落实情况作为批准本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
三、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报请环境保护试生产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四、如项目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之日起,如果超过 5 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应重新报请审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五、接本批复后 15 个工作日内,你公司应将批复的《报告表》送达吕梁市环保局、中阳县环保局。我厅委托吕梁市环保局和中阳县环境保护局负责项目建设期间环境保护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