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5日,国能新能[2015]163号《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风电年度开发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确定了“十三五”期间风电年度开发方案申报和管理要求。(1)“弃风限电比例超过20%的地区不得安排新的建设项目”。(2)“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每年一月底前将本年度的建设规模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我局,经统筹平衡后形成全国年度开发方案,于每年二月底前印发实施。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年度开发方案的要求制定本省(区、市)的年度开发方案,于一季度前向全社会公布,并抄送我局。我局不再统一印发含项目清单的核准计划。”(3)“纳入年度开发方案的项目需满足至少1年的测风时间,落实项目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等条件,并在当年完成核准,无法按时核准的项目作废,不得用其他项目置换。对年度开发方案完成率低于80%的省(区、市),下一年度不安排新建项目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