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发改委核准3个电力项目,总投资约65亿元。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分宜电厂扩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新余市发展改革委、中电投江西公司:
报来《新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中电投分宜电厂2×66万千瓦机组扩建工程项目申请核准的请示》(余发改能源文〔2015〕310号)、《关于核准中电投分宜电厂扩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请示》(中电投江西计划〔2015〕58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江西省经济社会发展用电需求,提高电网安全稳定水平,同意建设分宜电厂扩建项目。
项目单位为中电投江西电力有限公司分宜发电厂。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双林镇。
三、本工程建设2台66万千瓦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已纳入我省2014年度火电建设规划。
电厂年用水量1142万立方米,取自江口水库尾部。
电厂以22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系统,送出工程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具体方案另行审定。
四、本工程动态总投资约48.2亿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9.6亿元,约占动态投资的20%,由中电投江西电力有限公司自筹。
五、本工程安装除尘、脱硫、脱硝等环保装置。各项排放指标要满足国家环保要求。
六、项目单位要优化工程设计,选用节能设备,加强节能管理。项目投产发电后发、供电煤耗等各项能耗指标应控制在设计水平并满足国家相关要求。
七、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认真组织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具体请遵照本文附件规定执行。
八、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关于分宜电厂扩建工程规划选址意见的批复》(赣建复(2015)13号)、《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分宜电厂扩建项目(2×66万千瓦)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赣环评字〔2015〕109号)、《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分宜电厂扩建项目(2×66万千瓦)的用地预审意见》(赣国土资核〔2015〕639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中电投分宜电厂扩建工程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函》(赣发改能审专〔2015〕13号)、《江西省水利厅关于〈中电投分宜电厂扩建工程(2×660MW)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批稿)〉审批意见的函》(赣水资源字〔2015〕35号)、《江西省水利厅关于中电投江西电力有限公司分宜发电厂扩建工程2×660MW机组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的批复》(赣水资源字〔2015〕41号)等。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规定办理。
十、请项目单位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相关城乡规划、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手续。
十一、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2015年9月9日
审批部门核准意见说明:
1.根据项目业主提交的《招标基本情况表》,本核准表其他事项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相关规费等依法依规不招标事项不需要招标,其他事项中的建设场地清理项目和项目建设服务费、整套启动试运费、生产准备费、大件运输费、基本预备费中涉及工程建设的等所有依法依规必须招标事项必须公开委托招标。
2.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江西日报、信息日报、江南都市报、江西省招标投标网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指定的招标公告发布媒介,项目单位须从中选择一家发布招标公告。
审批部门盖章
2015年9月9日
抄送:省住建厅、省环保厅、省国土厅、省水利厅,南昌铁路局、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2015年9月9日印发
[pagebreak]江西省能源局关于核准中电投新干七琴城上风电场项目的批复
吉安、抚州、丰城市发展改革委,中电投江西电力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核准中电投新干七琴城上风电项目的请示》(吉市发改交能字[2015]95号)、《抚州市发改委关于核准中电投七琴城上风电场项目的请示》(抚发改能源字[2015]53号)、《关于上报中电投江西新干七琴城上风电项目申请报告的请示》(丰发改字[2015]69号)和《关于上报中电投新干七琴城上风电场项目申请报告的请示》(中电投江西计划[2015]59号)收悉。该项目已经省工程咨询中心组织专家审查,经研究,现就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加快我省风能资源开发利用,促进能源结构优化调整,实现能源多元化供应,保护环境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同意建设中电投新干七琴城上风电场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为中电投江西电力有限公司。
二、本项目装机容量为14.4万千瓦,安装72台2MW的风力发电机组(其中新干县安装37台2MW风力发电机组、乐安县安装21台2MW风力发电机组、丰城市安装14台2MW风力发电机组),年上网电量29222万千瓦时。
三、本项目位于吉安市新干县七琴镇、城上乡与抚州市乐安县及丰城市三县交界处,项目应本着节约和集约用地原则,按项目设计从严控制用地面积。
四、同意风电场发电机组以220KV电压等级接入系统,具体以风电场接入系统设计批准方案为准。
五、建设单位在施工运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节能标准规范和江西省环境保护厅的批复要求,落实各项节能环保措施。
六、工程动态总投资122104万元,由中电投江西电力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其中资本金占20%,其余80%为银行贷款。
七、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中电投江西新干七琴城上风电场项目的用地预审意见》(赣国土资核[2015]692号)、《关于中电投江西新干七琴城上风电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赣环评字[2015]101号)、《中电投江西新干七琴城上风电场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意见》(赣安评备三字[2015]4号)、《关于新干七琴城上风电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的函》(干建字[2013]41号)、《关于江西新干七琴城上风电场(乐安段)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乐住建文[2015]13号)、《关于江西七琴城上高山风电场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意见》(丰规字[2015]6号)、《中电投新干七琴城上风电场项目节能审查登记备案意见》(编号:201530029)等。
八、风电场开发建设管理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285号)执行,鼓励和支持该项目进行清洁发展机制(CDM)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CCER)项目开发。根据本核准文件,项目单位要抓紧办理城乡规划、土地使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尽快开工建设,尽早发挥工程效益。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招标事项遵照本文附件规定执行。
九、未经项目原核准部门同意,项目法人不得对项目进行转让、拍卖或采取其他方式变更投资方和投资比例。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本核准文件有效期两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2015年9月28日
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宜春市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2015年9月28日印发
[pagebreak]江西省能源局关于核准龙源江西钩刀咀风电场项目的批复
赣州、吉安市发展改革委,龙源江西风电项目筹建处:
报来《关于核准龙源江西钩刀咀风电场项目的请示》(吉市发改交能字[2015]94号)、《关于请求核准龙源江西钩刀咀风电场项目的请示》(赣市发改能源字[2015]879号)和《关于申请核准龙源江西钩刀咀风电场项目的请示》(江西风电筹[2015]48号)收悉。该项目已经省工程咨询中心组织专家审查,经研究,现就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加快我省风能资源开发利用,促进能源结构优化调整,实现能源多元化供应,保护环境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同意建设龙源江西钩刀咀风电场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为龙源江西风电项目筹建处。
二、本项目装机容量为4.84万千瓦,安装22台2.2MW的风力发电机组,年上网电量10106万千瓦时。
三、本项目位于赣州市宁都县小布镇与吉安市永丰县上溪乡交界处,项目应本着节约和集约用地原则,按项目设计从严控制用地面积。
四、同意风电场发电机组以110KV电压等级接入系统,具体以风电场接入系统设计批准方案为准。
五、建设单位在施工运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节能标准规范和江西省环境保护厅的批复要求,落实各项节能环保措施。
六、工程动态总投资45362万元,由龙源江西风电项目筹建处投资建设,其中资本金占20%,其余80%为银行贷款。
七、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龙源江西钩刀咀风电场项目的用地预审意见》(赣国土资核2015]735号)、《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江西钩刀咀风电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赣环评字[2015]130号)、《江西钩刀咀风电场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意见》(赣安评备三字[2015]14号)、《关于江西钩刀咀风电场项目规划场址选址意见的回复》(宁规建发[2015]2号)、《关于江西钩刀咀风电场项目规划场址选址意见的回复》(永建字[2015]6号)、《龙源江西钩刀咀风电场项目节能审查登记备案意见》(编号:201530012)等。
八、风电场开发建设管理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285号)执行,鼓励和支持该项目进行清洁发展机制(CDM)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CCER)项目开发。根据本核准文件,项目单位要抓紧办理城乡规划、土地使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尽快开工建设,尽早发挥工程效益。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招标事项遵照本文附件规定执行。
九、未经项目原核准部门同意,项目法人不得对项目进行转让、拍卖或采取其他方式变更投资方和投资比例。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本核准文件有效期两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2015年9月30日
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2015年9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