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讯:1月23日,“11超日债”持有人第一次会议召开,超日太阳董事长倪开禄承诺,超日债的本息未来都将如期兑付,但由于公司经营前景的不明朗,和超日债长期兑付解决方案的缺失,众多持有人仍旧惴惴不安。
超日太阳(002506.SZ)的主营产品是太阳能多晶硅组件,但由于光伏行业持续低迷,公司遂转型去海外建设电站,而电站业务对资本的要求极高,最终在国内银行收贷和欧洲债务危机的侵袭下,公司资金流断裂。
可以说,“超日太阳”是典型的“只为做大”用不可持续的赊销模式来经营的企业。其所在的光伏行业曾经持续5年产能增长100%,规模做大的结果却是全行业亏损。2010年光伏行业毛利率在30%左右,2011年降到10%附近,现在则是只要能卖出去,零毛利也干。
当光伏行业整体陷入典型的“不做等死”或“谁做谁早死”的境遇时,超日太阳选择了后者。因为选择后者就意味着企业的生产经营还能持续,还能获得地方政府的支持。
2011年和2012年,公司获得了诸多荣誉,什么上海制造企业50强、洛阳市重点项目建设先进单位、海关A类企业证书等不一而足。
这反映出,问题并不仅仅在企业身上。由于中国分税制现有的制度缺陷,地方政府只追求企业规模而不在乎企业效益(企业规模多交地税,企业利润多交国税)。所以,我们经常看到大而不盈利的企业在支持一方经济。
据媒体报道,多政府部门就超日太阳问题讨论后的结论是:它属于流动性问题,而非经营问题。
但真的是流动性问题吗?收入依赖出口,而外部市场的经营环境短时间难以改善;公司采取激进的赊销模式,积累了大量应收账款,回款难度极大;负债上,除了10亿元的债券,绝大部分都是银行短期借款及供货商的应付账款,这种负债结构本身就极易出现财务紧张。
在我们看来,之所以超日的问题被定性为流动性问题,主要是为政府协调预留空间;如果定性是经营性问题,那政府就不太好插手。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兼董事长的倪开禄和其女儿倪娜,从2011年2月开始,陆续将个人持有的40.5%的限售股份几乎全部质押,从中共获得了约9.7亿元融资。
而《物权法》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股权才可以出质,也就是说,这些限售股理应没有资格用于质押融资。这种在限售期内质押股权的行为,其实可以看作是变相提前变现。
当超日太阳的光伏产业处于困境之时,大股东变现后的资产并未用于扶持公司度过难关,而是用于私人业务的拓展。这么做并不违法,但是大股东却用“股票投资者的钱+债券投资者的钱+银行借贷”去做博弈,大肆通过赊销模式扩张规模,这中间代理权的道德风险体现得可谓十分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