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风电头条获悉,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该方案已经是关于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正式文件。
该文件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存量、增量项目设置及电价、电量规定均未做更改。
文件提出:“新能源参与市场后因报价等因素未上网电量,不纳入新能源利用率统计与考核。坚决纠正不当干预电力市场行为,不得向新能源不合理分摊费用,不得将配置储能作为新建新能源项目核准、并网、上网等的前置条件,鼓励配建储能转为独立储能。
存量项目:
电量规模:妥善衔接现行具有保障性质的相关电量政策,规模上限不高于现行保障性收购电量,新能源项目在规模范围内每年自主确定执行机制的电量比例、但不得高于上一年。
机制电价:与现行保障性价格政策保持一致。(黑龙江燃煤基准价为0.374元/kWh)
执行期限:按存量项目剩余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对应时间与投产满20年对应时间较早者确定。
增量项目:
机制电量:第一年纳入机制电量与现有新能源非市场化比例衔接,第二年及以后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竞价时设置申报充足率下限。
机制电价:通过每年10月组织已投产和未来12个月内投产、且未纳入过机制执行范围的项目自愿参与竞价形成。分为风电、太阳能发电两类组织竞价。如单一类别竞价主体较集中或整体规模较小缺乏有效竞争时,不再分类组织,统一合并竞价。
执行期限:考虑回收初始投资暂定为12年。未竞价成功的项目可在以后年度继续参加机制电价竞价。
原文如下:
来源:黑龙江省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