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件指出,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是基于同一工业园区或同一增量配电网区域内新增负荷用能需求,配置相应新能源规模的市场化消纳新能源项目。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坚持自我消纳原则,新能源所发电量全部由工业园区内新增负荷消纳,提高终端用能的绿色电力比重。
申报条件提出,项目所在工业园区应在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审核公告目录内,增量配电网应取得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新增负荷应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文件。配套建设的集中式新能源项目,规模不低于5万千瓦,应接入110千伏(66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
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配套新能源利用率不低于90%,通过充分挖掘配套负荷(含配套三余机组)、电源的调节能力以及配置适当规模的调节设施等方式,保证公用电网向项目整体供电曲线的日内最大峰谷差率不高于负荷自然峰谷差率。
新能源及配套接网线路、负荷配套供电工程需取得相关限制性排查文件;新能源企业与负荷企业应签订长期供电协议(需包含电量和电价区间);新能源企业应出具正式承诺,在项目运行期内,因负荷停运(检修)或调节能力不足造成弃风弃光,自行承担风险;新增负荷企业应出具正式承诺,认可申报方案中提出的负荷规模、年用电量、负荷调节能力及投产时间;项目所在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出具说明,明确园区内已批复的存量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均按照批复方案推进实施,不存在新能源与负荷不匹配的情况。
此外,新能源项目不得早于新增负荷、调节设施投产,且与新增负荷项目运行周期匹配。
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配套的新能源项目接网线路原则上由电网企业(含增量配电网企业)建设,也可由新能源投资主体建设,经新能源投资主体与电网企业(含增量配电网企业)协商一致后,可适时由电网企业(含增量配电网企业)依法依规回购。
项目投资主体无力实施的,可向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申请终止项目,如在项目批复后6个月内未申请核准(备案)或核准(备案)后1年内未开展实质性开工建设的,也可由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向自治区能源局申请终止项目,由自治区能源局收回相应的新能源规模。
全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内能源公告〔2025〕5号
为进一步推动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建设,自治区能源局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试行)》执行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对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从即日起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请于2025年4月1日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件(nmgfgwxnyc@163.com)反馈我局。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docx.docx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2025年3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