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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信阳市:“十四五”期间新增可再生能源装机2.5GW以上

日期:2024-05-27    来源:国际能源网

国际风力发电网

2024
05/27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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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风电基地 分布式光伏 可再生能源

国际能源网获悉,近日,信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信阳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的通知》。

《通知》指出,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加快推进风电和集中式光伏规模化开发,开展“光伏+”公共建筑屋顶提速行动,建设一批规模化开发项目;打造高质量风电基地,有序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到2025年,全市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提高到16%以上,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7%以上。“十四五”期间新增可再生能源装机250万千瓦以上。

全文如下: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的通知

信政〔202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信阳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信阳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6日

信阳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大气环境污染问题,以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决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降低颗粒物浓度特别是PM2.5浓度为主线,以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为总抓手,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大力推动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协同减排,加快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优化调整,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有效提升污染防治能力,推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实现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多赢,擦亮信阳生态底色。

(二)主要目标。2024年实现全域空气质量二级达标;2025年,巩固全域空气质量达标成效,全市PM2.5浓度低于35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6.0%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3%以内,完成国家下达的“十四五”氮氧化物和VOCs总量减排任务。

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绿色发展

(一)严把“两高”项目准入关口。严格落实国家、省和我市“两高”项目相关要求,全市严禁新增钢铁产能,严格执行有关行业产能置换政策,用于置换退出设备关停后,新、改、扩建项目方可投产。国家、市绩效分级重点行业以及涉及锅炉炉窑的其他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原则上达到环境绩效A级或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配合;各县、区、管理区、开发区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加快淘汰落后低效产能。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进一步提高落后产能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要求,将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高、清洁生产水平低、治理难度大以及产能过剩行业的工艺和装备纳入淘汰范围,逐步退出限制类涉气行业工艺和装备;2024年年底前,钢铁企业1200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有序退出或完成大型化改造;有序退出砖瓦行业6000万标砖/年以下烧结砖及烧结空心砌块生产线,鼓励城市规划区内的烧结砖瓦企业关停退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各县区结合辖区内产业集群特点,制定涉气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和专项整治方案,加强分散或集中在村庄、乡镇、县区或跨行政区的集群整治,进一步排查不符合城市建设规划、行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重污染企业,依法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实施“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异地转移。鼓励各县区因地制宜建设集中供热中心、集中喷涂中心、有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置中心、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等“绿岛”项目。(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规划局配合)

(四)加快壮大绿色环保产业。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发展环保装备与服务产业,鼓励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支持重大核心技术研发,促进大气污染治理重大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推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大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和推广力度,围绕钢铁、建材、石化、化工、有色金属等重大行业,实施生产工艺深度脱碳、工业流程再造、电能替代改造、二氧化碳回收循环利用等技术示范工程。(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能源结构,加快能源绿色低碳发展

(一)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加快推进风电和集中式光伏规模化开发,开展“光伏+”公共建筑屋顶提速行动,建设一批规模化开发项目;打造高质量风电基地,有序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到2025年,全市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提高到16%以上,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7%以上。“十四五”期间新增可再生能源装机250万千瓦以上。(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二)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严格落实省煤炭消费行动方案,重点压减非电行业煤炭消费,煤矸石、原料用煤不纳入煤炭消费总量考核。全市新、改、扩建用煤项目实施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替代方案不完善的不予审批,不得将使用石油焦、焦炭、兰炭等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确保完成省下达的“十四五”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三)积极开展燃煤锅炉关停整合。全市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不再新建燃煤锅炉,鼓励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全面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基本淘汰储粮烘干设备、农产品加工等燃煤设施。(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配合)

(四)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全市不再新增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新、改、扩建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原则上采用清洁低碳能源。全市禁止新建每小时三十五蒸吨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大力推进电能替代燃煤,稳妥推进以气代煤,2024年年底前罗山县2家陶瓷企业使用的煤气发生炉采用清洁能源替代,逾期未完成的实施停产治理。(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城市管理局、市场监管局配合)

(五)深入开展散煤污染治理。加大民用散煤替代力度,加强洁净型煤生产供应和质量监管,深入开展市、县、乡、村四级燃煤散烧治理专项行动,依法依规整治违规销售、储存、运输、使用散煤的行为,严防散煤复烧。积极推动农业种植、养殖、储粮烘干设备、农产品加工等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替代。(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城市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配合)

四、优化交通结构,大力发展绿色运输体系

(一)持续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水路,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或新能源车船。到2025年,集装箱公铁、铁水联运量年均增长15%以上;市内水路货运量突破2000万吨;力争全市公路货物周转量占比较2022年下降10个百分点,火电、钢铁、焦化、水泥等行业大宗物料清洁运输(含新能源汽车,下同)比例达到80%。加快推进“公转铁”、“公转水”,充分发挥既有线路效能,推动共线共用和城市铁路场站适货化改造。持续推进铁路专用线进企入园“653”工程和内河航运“11246”工程,加快推进信阳港集疏港铁路专用线建设,开工建设淮河淮滨段航道工程,构建“外集内配、绿色联运”的公铁联运配送体系。新(改、扩)建项目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并将清洁运输作为项目审核和监管重点。加强用地、验收投运、车皮调配、铁路运价等措施保障。(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武汉铁路局信阳车站配合)

(二)加快提升机动车绿色低碳水平。除特殊需求的车辆外,全市党政机关新购买公务用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在火电、钢铁、煤炭、焦化、有色、水泥等行业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车辆,发展纯电动、氢燃料电池等零排放货运车队或商业化运营。2025年年底前,除应急车辆外,全市公交车、巡游出租车和城市建成区的载货汽车(含渣土运输车、水泥罐车、物流车)、邮政用车、市政环卫车、网约出租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城市管理局、商务局、机关事务管理中心、邮政管理局配合)

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的燃气货车和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管。(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配合)

规范柴油货车路检路查和入户检查。(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配合)

加强重点用车企业门禁系统建设,强化机动车排放检验监管,将全市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纳入省远程在线监控平台监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配合)

(三)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严格实施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扩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提升管控要求,将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港口、机场、工矿企业、施工工地等机械高频使用场所纳入禁用区管理,禁止使用排气烟度超过Ⅲ类限值和国二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快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港口、机场、工矿企业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更新改造,新增或更新的3吨以下叉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提高短途旅游船、港作船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比例。大力推动老旧铁路机车淘汰,鼓励铁路场站及煤炭、钢铁、冶金等行业推广新能源铁路装备。到2025年,基本淘汰第一阶段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以及铁路机车“冒黑烟”现象,主要港口船舶靠岸期间原则上全部使用岸电,机场飞机辅助动力装置(APU)替代设备使用率稳定在95%以上。(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铁路民用航空事业发展中心、武汉铁路局信阳车站配合)

(四)全面保障成品油质量。加强油品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全环节监管,按年度组织开展非标油专项联合执法行动,全面清理整顿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坚决打击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提升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对发现的线索进行追溯,严厉追究相关生产、销售、运输者主体责任。(市商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信阳海关配合)

五、强化面源污染治理,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一)深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严格落实扬尘治理“两个标准”要求,加强施工围挡、车辆冲洗、湿法作业、密闭运输、地面硬化、物料覆盖等精细化管理,鼓励建筑项目积极采用装配式建造等绿色施工技术。市政道路、水务等长距离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5000平方米及以上建筑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并接入当地监管平台。工程项目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纳入工程造价,作为专项费用用于扬尘治理。持续开展城市清洁行动,强化道路扬尘综合整治,对长期未开发的建设裸地进行排查建档并采取防尘措施。到2025年,城市建成区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0%以上,城市大型煤炭、矿石等干散货码头物料堆场基本完成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配合)

(二)加快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新建矿山原则上同步建设铁路专用线或采用其他清洁运输方式。新、改、扩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要求开展建设;存量矿山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有关要求,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矿山依法关闭。推动砂石骨料行业开展装备升级及深度治理,严格落实矿石开采、运输和加工过程防尘、除尘措施,实施清洁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提升清洁生产水平。(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应急局、水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配合)

(三)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因地制宜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提高秸秆还田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完善秸秆收储运体系。到2025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3%以上。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综合运用卫星遥感、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强化日常监管,组织开展重点区域、重点时段专项巡查,落实地方禁烧目标责任考核和奖惩制度,严格执行问责约谈、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等措施,夯实禁烧主体责任。(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规划局配合)

(四)持续加强烟花爆竹污染管控。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深入开展烟花爆竹“打非”专项行动,充分发挥市、县、乡(镇)、村四级安全管控网络作用,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时段的巡查防控力度,严厉惩处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及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市公安局牵头,市应急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供销社配合)

六、加强多污染物减排,降低VOCs和氮氧化物排放强度

(一)加快实施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严格执行涂料、油墨、胶黏剂、清洗剂VOCs含量限值标准,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对生产企业、销售场所、使用环节进行监督检查。鼓励引导企业生产和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黏剂、清洗剂,推动现有高VOCs含量产品生产企业加快升级转型,提高低(无)VOCs含量产品比重。加大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电子制造等行业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力度,对完成原辅材料替代的企业纳入“白名单”管理,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自主减排。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基本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配合)

(二)加强VOCs全流程综合治理。按照“应收尽收、分质收集”原则,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集中治理。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有机废气应密闭收集处理,企业污水处理场排放的高浓度有机废气应单独收集处理。依据废气排放特征配套建设适宜高效治理设施,加强治理设施运行维护。企业开停车、检维修期间,按照要求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企业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火炬系统应安装温度监控、废气流量计、助燃气体流量计等,相关数据接入DCS系统。规范开展LDAR工作,定期开展储罐部件密封性检测,化工行业集中的县区和重点工业园区,2024年年底前建立统一的LDAR信息管理平台。2025年年底前,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基本使用低泄漏的储罐呼吸阀、紧急泄压阀,汽车罐车基本使用自封式快速接头。(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三)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全市新、改、扩建火电、钢铁、水泥、焦化项目应达到超低排放水平。加快钢铁、水泥、焦化行业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2024年年底前,水泥、焦化企业基本完成有组织和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2025年9月底前,钢铁、水泥、焦化企业力争完成清洁运输超低排放改造。持续推进耐火材料、铸造、砖瓦、珍珠岩(膨润土)等工业炉窑深度治理,实施陶瓷、化肥、生活垃圾焚烧、生物质锅炉等行业提标改造,202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生物质锅炉全部采用专用炉具,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生活垃圾等其他物料,推进整合小型生物质锅炉。取消烟气和VOCs废气旁路,因安全生产需要无法取消的,应安装烟气自动监控、流量、温度等监控设施并加强监管,重点涉气企业应增加安装备用处置设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市场监管局配合)

实施重点行业企业排污总量与浓度“双控”。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协商电力(包括火电、生物质发电、生活垃圾发电)、钢铁、水泥、焦化、珍珠岩(单纯破碎、筛分的除外)等重点行业工业炉窑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污染物浓度双控,力争在现有排放基础上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排放浓度减少15%。(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四)开展低效失效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对涉工业炉窑、涉VOCs行业以及燃煤、燃油、燃生物质锅炉,开展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建立排查整治清单,淘汰不成熟、不适用、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治理工艺;整治关键组件缺失、质量低劣、自动化水平低的治理设施,提升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水平;健全监测监控体系,提升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数据质量。2024年6月底前完成排查工作,2024年10月底前未配套高效除尘、脱硫、脱硝设施的企业完成升级改造,未按时完成改造提升的,纳入秋冬季生产调控范围。(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五)稳步推进大气氨排放控制。开展氨排放控制试点,研究畜禽养殖场氨气等臭气治理措施,鼓励生猪、鸡等圈舍封闭管理,对粪污输送、存储及处理设施进行封闭改造,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推广氮肥机械深施和低蛋白日粮技术。到2025年,大型规模化养殖场大气氨排放总量比2020年下降5%。加强氮肥、纯碱等行业氨排放治理,强化电力、钢铁、焦化、水泥、建材等重点行业氨法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六)开展餐饮油烟、恶臭异味专项治理。拟开设餐饮服务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定期维护,实现大型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排放情况实时监控,餐饮油烟净化设施月抽查率不低于20%。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恶臭异味扰民问题排查整治,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七、完善制度机制,提升大气环境管理水平

(一)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机制,提升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规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响应、解除工作流程,及时更新应急减排清单,综合采取远程监控、入企监督指导、污染高值预警、实地监测溯源、综合分析应对等方式,全面提升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实效。探索建立皖、豫省界区域城市应急联动会商机制,开展跨区域联防联控、信息共享、重大项目会商、统一应急响应和联合交叉执法,强化区域联合应对。(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配合)

(二)开展环境绩效等级提升行动。按照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细则,加强应急减排清单标准化管理,建立“有进有出”动态调整机制。支持钢铁、铸造、建材、化工、工业涂装、珍珠岩(膨润土)等重点行业企业通过设备更新、技术改造、治理升级等措施提升环境绩效等级。优化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分行业分类别建立绩效提升企业清单,加快培育一批绩效水平高、行业带动强的绿色标杆企业,推动全市工业企业治理能力整体提升。市城市建成区除对水泥、砖瓦窑外,对珍珠岩(膨润土)、矿石采选加工等重点行业企业在秋冬季期间同步实施错峰生产,错峰生产期间同步停止原辅材料车辆运输。2024年10月底前,市城市建成区内对未达到C级及以上环境绩效水平的企业在秋冬季实施错峰生产。(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八、加强能力建设,提升监管执法效能

(一)提升环境监测能力。持续优化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实施全市乡镇空气站升级改造,按要求实现市域内六因子监测全覆盖并稳定运行。推进主干道路边空气质量监测站建设,开展PM2.5、非甲烷总烃、氮氧化物等因子和交通流量一体化监测。推动工业园区建立专项监测站点,提升工业园区大气环境监测能力。开展新污染物调查监测能力建设试点和碳监测评估试点。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体系,强化监测质量监督管理,推进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和监测能力现代化。(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二)提升污染源监控能力。定期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依法将自动监测要求载入排污许可证,督促排污单位依法安装、使用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全覆盖。各地根据空气质量改善需要,扩大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范围、增加监控因子,将电力、水泥、钢铁、焦化等重点行业氨逃逸,以及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和油品储运销全过程VOCs纳入自动监控范围。持续推进用电用能监控能力提升,强化生产状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排放联合监控,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信阳供电公司参与)

(三)严格执法监督帮扶。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开展跨区域大气污染联合执法,加强执法监测监控联动,重点查处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旁路偷排、未安装或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超标排放、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持续优化执法监管方式,积极推行“非现场执法”,对突出问题建立问题整改清单,组织开展整改情况核查,实行清单式闭环管理。建立执法人员的评价、考核管理制度,形成正向激励机制。(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四)加强决策科技支撑。将VOCs排放污染治理、多污染物系统治理等空气质量改善相关技术与装备研发纳入市科技计划项目支持范围。加强数据互联共享,开展涉生态环境数据互联共享能力建设,实现公安、住建、交通、农业、气象、电力、水利等相关部门涉生态环境治理监管数据、视频信号与生态环境部门共享联网。强化数据分析技术应用,精准管控高值热点区域。(市科技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气象局、市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配合)

九、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一)强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加强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建设,推进重点行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和绿色低碳发展。加大对标准、技术规范的宣传力度,及时开展培训和宣传解读。(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价格激励约束机制。强化价格政策与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协同,综合考虑能耗、环保绩效水平,落实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对港口岸基供电实施支持性电价政策,鼓励各地降低岸电使用服务费,完善分时电价政策,对公共汽电车充电给予电价支持。鼓励铁路运价采用“量价互保”协议运输模式。(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生态环境局等配合)

(三)发挥财政金融引导作用。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大气环境治理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加大传统产业及集群升级、工业污染治理、铁路专用线建设、新能源铁路装备推广、环保装备产业等领域信贷融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持续推进绿色金融,吸引长期机构投资者投资绿色金融产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金融机构发行绿色债券,鼓励开展绿色债券信用评级,提高绿色债券的信息披露水平。(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人民银行信阳市分行、金融工作局配合)

十、压实工作责任,汇聚治污合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委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各县区政府要组织编制本辖区空气质量改善行动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治理任务和保障措施,细化职责分工,建立任务清单台账,强化督查督办,推动各项任务有力有序完成。各县区实施方案要向市环委办备案。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编制本领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及时出台相关政策,加强统筹协调,深入开展一批专项行动,其中,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行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实施落后产能淘汰退出行动,交通运输部门实施交通运输清洁行动,生态环境部门实施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行动,城市管理部门实施扬尘面源污染综合防治行动,推动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三)严格督导考核。将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实现空气质量二级达标、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县区按规定给予激励;对未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县区,从资金分配、项目审批、荣誉表彰、责任追究等方面实施惩戒,对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实施公开约谈。对推进工作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空气质量明显恶化、大气污染问题突出的地方,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四)实施全民行动。健全生态环境新闻发布机制,及时公布空气质量、环境执法、重污染天气应急等信息,倡导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健全公众监督、举报奖励及处理反馈机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公众积极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线索,曝光典型违法案例。大力推动公众参与,强化公众环境意识,倡导志愿服务行动,鼓励从自身做起,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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