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风电头条(微信号:wind-2005s)获悉,近日,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件指出,调整峰谷分时电价浮动比例。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工商业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低谷电价在用户购电价格加输配电价基础上下浮61.8%;季节性(1月、7月、8月、9月、12月)高峰电价上浮84.3%;其他月份高峰电价上浮74%。100千伏安以下工商业用户可按年度自愿选择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调整季节性尖峰电价。尖峰电价执行范围为用电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电价和峰谷分时电价的工业用电。执行时段为7月、8月期间每日20:00-22:00,1月、12月期间每日19:00-21:00。尖峰电价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
来源:安徽省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