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24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造林碳汇(CCER-14-001-V01)》等4项方法学的通知,并且于次日发布《关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有关工作事项安排的通告》,明确了全国CCER市场的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分别是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以及北京绿色交易所。
新的方法学和管理机构的发布,意味着CCER市场的重启。今日先重点解读并网海上风力发电的内容。
项目意义
并网海上风力发电项目具有显著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和低碳示范效应,是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创新性领域,对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积极作用。
并网海上风力发电项目以风能替代化石能源发电,避免了项目所在区域电网的其他并网发电厂(包括可能的新建发电厂)发电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适用条件
适用于离岸 30 公里以外,或者水深大于 30 米的并网海上风力发电项目。项目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行业发展政策。
项目边界
并网海上风力发电项目边界包括项目发电及配套设施,以及项目所在区域电网中的所有发电设施,如下图所示。
项目计入期
项目计入期为可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的时间期限,从项目业主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的产生时间开始,最长不超过10年。项目计入期须在项目寿命期限范围之内。
项目寿命期限的开始时间为项目并网发电日期。
项目寿命期限的结束时间应在项目正式退役之前。
温室气体排放源
并网海上风力发电项目边界内选择或不选择的温室气体种类以及排放源如下表所示。
基准线情景
并网海上风力发电项目基准线情景为:并网海上风力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由项目所在区域电网的其他并网发电厂(包括可能的新建发电厂)进行替代生产的情景。
额外性论证
并网海上风力发电项目受海洋环境复杂、关键设备依赖进口等因素影响,建设成本远高于同等规模的陆上风力发电项目。并网海上风力发电是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前沿领域,相关技术专业性、创新性强。海上风力发电场运行维护工作量远高于同等规模陆上风力发电场,对技术人员和设备的数量、施工和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并网海上风力发电项目普遍存在技术障碍。符合本文件适用条件的项目,其额外性免予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