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8月3日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 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对已建档立卡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所生产的全部电量核发绿证,实现绿证核发全覆盖。其中,风电(含分散式风电和海上风电)、太阳能发电(含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光热发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以及2023年1月1日(含)以后新投产的完全市场化常规水电项目,核发可交易绿证;存量常规水电项目,暂不核发可交易绿证,相应的绿证随电量直接无偿划转。
与2017年版《关于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交易制度的通知》相比,此次新政重新界定了绿证概念,明确绿证是我国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是认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的唯一凭证,1个绿证单位对应1000千瓦时可再生能源电量。
绿证主要用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核算、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认证等,可交易绿证还可通过参与绿证绿电交易等方式在发电企业和用户间有偿转让。
同时,《通知》明确,绿证的相关管理和组织核发工作由国家能源局负责。与此前依托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由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核发相比,绿证的权威性大大增强。
《通知》对绿证交易平台和方式进行了进一步完善。与此前相比,绿证交易从中国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平台拓展至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广州电力交易中心。《通知》表示,还将适时拓展至国家认可的其他交易平台。同时,绿证交易采取双边协商、挂牌、集中竞价等方式进行。其中,双边协商交易由市场主体双方自主协商绿证交易数量和价格;挂牌交易中绿证数量和价格信息在交易平台发布;集中竞价交易按需适时组织开展,按照相关规则明确交易数量和价格。对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项目绿证,初期采用双边协商和挂牌方式为主,创造条件推动尽快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进行交易,绿证收益按相关规定执行。平价(低价)项目、自愿放弃中央财政补贴和中央财政补贴已到期项目,绿证交易方式不限,绿证收益归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所有。
此外,在有序做好绿证应用方面,《通知》强调,要以绿证支撑绿色电力交易,相应核发机构批量推送绿证至电力交易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按交易合同或双边协商约定将绿证随绿色电力一同交易,并明确绿证和物理电量的交易量、交易价格;以绿证核算可再生能源消费,落实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家能源局核定全国和各地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数据;以绿证认证绿色电力消费,将绿证作为电力用户绿色电力消费和绿电属性标识认证的唯一凭证,建立基于绿证的绿色电力消费认证标准、制度和标识体系;衔接碳市场,研究推进绿证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的衔接协调;推动绿证国际互认。我国可再生能源电量原则上只能申领核发国内绿证,在不影响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实现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国际组织的绿色消费、碳减排体系与国内绿证衔接,加强绿证核发、计量、交易等国际标准研究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