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印发《温州市推动新能源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若干政策》立足“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示范应用、环境营造”四大领域,制定了14条配套政策,加快推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全力打造全国新能源产能中心和应用示范城市。
在“产业发展”领域,一是加强用地用海保障。保障建设项目规划空间,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充分考虑新能源用地、用海需求,通过空间留白等方式为新能源开发利用预留空间。通过预支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指标,全额保障急需开工各类建设项目所需的规划空间。对省级以上能源项目,在省预留指标中“实报实销”。加强用地保障,向上争取新能源产业用地(用海)试点,在国土空间规模、年度利用计划指标方面予以单列保障。向上争取纳入国家级深远海海上风电示范基地。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保障“风光倍增”项目落地。
二是强化用能要素保障。重点保障重大新能源产业项目能耗指标,允许“十四五”新增能耗指标跨年度跨地区统筹使用,对年度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可用于项目能耗平衡。对通过淘汰落后产能腾出的规模以下企业存量用能空间,经第三方机构确权后,可用于平衡重大产业项目用能需求。
三是实施人才引育政策。以清洁能源、储能、智能电网、新能源汽车、固态电池领域人才为重点,努力集聚一批新能源领域产业领军人才、首席专家、工程师、技术技能人才,加快形成新能源产业“十百千万”人才支撑体系。推进“瓯越英才计划”向新能源产业倾斜,提高入选比例,扩大入选数。支持新能源领域领军人才创办企业,优先列入市“领军型人才创业项目”。实施卓越工程师培养工程、“新时代浙江工匠”培育工程,开展职业技能等级“新八级”制度试点,大力培养高技能人才。
四是强化政府产业基金引导。用足用好500亿元产业高质量发展引导基金,支持产业基金对能源企业和产业项目进行股权投资,支持新能源项目建设。
在“科技创新”领域,一是支持高能级创新平台建设。推进温州大学与白马湖实验室共建“白马湖实验室温州中心”,引导中心聚焦储能电池、动力电池等新能源领域开展技术研发;支持伟明盛青新材料研究院建设,聚焦新能源领域的冶炼重金属污染防治、废旧电池材料回收利用、正极材料制备等开展相关技术研发;支持浙江大学温州研究院建设新型电池材料研发中心;支持建立高能级新能源产业研究院;推进温州大学碳中和技术创新研究院建设,支持创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推动平台成果转化;支持电子浆料、碳材料等新能源领域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支持金风科技深远海漂浮式研发总部建设,开展深远海漂浮式海上风电核心技术攻关。新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每家单位奖励150万元,每年开展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评价优秀的单位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补助5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
二是支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聚焦新能源产业,积极组织争取申报省级重大科技项目,每年争取立项3项以上。支持龙头企业通过“揭榜挂帅”实施一批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为导向的市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对揭榜立项的单个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经费,其中由企业牵头揭榜立项的项目,按不超过项目经费总投入的25%给予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联合体给予牵头单位20万元补助,并支持推荐参与国家、省创新联合体技术攻关行动,承担国家、省、市重大攻关项目。
三是实施企业税收、奖补优惠政策。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建立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培育库,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企业研发投入奖补政策,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录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规模以上企业,上年度自行申报并允许在税务部门加计扣除研发费用200万元以上的,按存量部分3%和增量部分8%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
在“示范应用”领域,一是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温州市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温政办〔2022〕2号)执行政策奖补,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支持生产企业提升产品品质、扩大销量,新能源乘用车、货车年销量首次达到5万辆、1万辆的生产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奖励。对动力电池年供货量首次达到3GWh的生产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新增或更新公务用车时,除特殊地理环境、特殊用途等因素外,原则上应购置新能源汽车。鼓励出租车使用新能源汽车。淘汰燃油巡游车更新或新增购置使用新能源巡游车的车辆所有人,按照2万元/车给予补助。对全市范围内政府投资或利用国有资源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新能源汽车停车实行当日首次2小时以内免收停车费的优惠政策。按照适当超前的要求,分类有序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在相邻县域之间的道路节点加快充电设施建设。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全覆盖工程,2023年实现充电基础设施村居社区基本覆盖,优化新能源汽车购买使用环境,支持推动新能源汽车下乡。
二是加快推进加氢站建设。对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投用的日加氢能力1000公斤及以上、500公斤及以上、500公斤以下的加氢站,分别给予每站500万元、300万元、150万元的奖补,且奖补额度以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成本)的50%为限。
三是鼓励储能规模化应用。支持“微网+储能”“新能源+共享储能”等电源侧储能项目建设,鼓励新增的海上风电、集中式光伏电站综合新能源特性、系统消纳空间、调节性能和经济性等实际因素,建设或购买新型储能(服务)。鼓励集中式储能电站为新能源提供容量出租或购买服务。鼓励燃煤电厂配套建设新型储能设施,与燃煤机组联合调频,提升综合竞争力。新型储能项目纳入省级示范项目的,享受3年(按200元、180元、170元/千瓦*年退坡)补贴政策。推动社会资本开展储能项目建设,鼓励工商业用户利用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建设新型储能电站,加大对用户侧分布式储能项目的支持力度。按照浙江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规范新型储能项目建设管理。
在“环境营造”领域,一是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围绕“简审批、强监管、优服务”目标,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重点聚焦新能源产业项目,开启绿色审批通道。进一步优化项目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间。
二是推进低(零)碳试点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积极推进体制创新,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低(零)碳发展经验和模式。
三是促进绿色电力消费。根据用能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要求,推动新能源绿色电力分行业、分领域应用,制定各类电力用户使用绿色电力激励措施。加大新型绿色电力证书推广应用力度,大力推动绿色电力交易。加强电力交易、用能权交易、碳交易有效衔接,鼓励企业将绿色电力消费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探索绿色电力证书与国际绿证互认,支持外贸企业应对“碳壁垒”。
四是优化金融支持服务。鼓励风投、创投、民间资金等社会资本投资新能源相关产业;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发展绿色金融产品;加大对新能源产业相关企业的供应链金融支持;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培育更多新能源企业上市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支持新能源重大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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