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芒能源获悉,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改委发布《关于对自治区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20230129号提案的答复》。
文件指出,根据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相关文件以及我委对桂东电力广投贺州电厂核准批复等文件,桂东电力广投贺州电厂为公用电厂,须服从广西统一调度,项目建成投产后全部电力电量进入广西电力市场化交易,不得脱离省级及以上电力市场化交易平台擅自交易。现阶段桂东电力广投贺州电厂接入企业电网不符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风电项目采取核准制,光伏发电项目采取备案制。项目开工前须依法依规办理项目用地、用林、环保等手续。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放管服”系列文件精神,简化审批流程,减轻企业负担,加快推进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目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改委正在研究将陆上风电项目核准权限下放事宜。
中国风电核准制已历时十余年,在此之前我国风电开发实行的是特许权制度。
2003年9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风电特许权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03]1403号,已失效)。根据《风电特许权办法》,风电特许权项目是指需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投资者建设的风力发电项目。企业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取得投资该等风电项目的特许权。中标的特许权人会与政府签订特许权协议,该协议会对电价、运营期限、期满移交等事项进行约定。中标的特许权人作为风电项目的投资者,承担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商业风险。
2011年8月25日,国家能源局印发《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1]285号)显示,“根据项目核准管理权限,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风电场工程项目,须按照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后的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开发计划进行”,明确陆上风电项目申请流程和管理要求,收回5万千瓦以下风电项目地方独立审批权,风电审批纳入国家统一规划。
2013年5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下称”《取消下放审批项目决定》”)。根据《取消下放审批项目决定》,企业投资风电站项目核准的审批权限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放至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取消下放决定》发布后,部分省市将风电站项目的核准再次下放。自此以后,风电站核准项目的审批权限由省级、或设区的市级或直辖市区级的发展改革委进行核准。同年12月2日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亦重申了该等要求。
详情见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