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并网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发布。
文件指出,将储能容量配置比例作为风光项目并网的最优先条件,按照统一的排序规则依次保障并网;建立市场竞争规则,鼓励和引导项目开发企业主动自愿参与电力系统调峰能力建设。通过动态调整年度重点实施项目,形成“储备一批、开工一批、建设一批、竣工一批”的接续开发机制。
根据文件,风光项目主要分为三类,即保障性、市场化与就地消纳。保障性项目包括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政策要求的项目、户用光伏、工商业分布式、整县分布式、海上风光项目以及国家及省级批复的试点示范项目。其中,户用、工商业直接纳入,整县分布式需配置储能;2023年底并网的海上风电、2025年底并网的海上光伏可免于配储。
市场化项目则是配置储能的陆上风光集中式项目,按照配储容量比例(储能容量/新能源装机规模)>储能规模比例(储能规模/新能源装机规模)>共享储能>自建储能>租赁储能的优先级进行排序,依次纳入年度开发建设容量,直至达到容量规模上限。
需要强调的是,市场化项目配套的不同类型储能可按照储能容量(可存储电量,MWh)进行统一折算,即电化学储能、压缩空气储能按可储电量折算,煤电灵活性改造按新增深调能力的10%×8小时折算,燃气机组按核定调峰能力(MW)×8小时折算,可再生能源制氢按制氢装机运行规模×制氢时长(最多不超过8小时)折算,风光制氢省级试点项目可适当放宽折算标准。
就地消纳项目是指不增加电网调峰压力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主要包括不接入公共电网的项目、电力专线供电的新能源自备电站以及发电全部制氢、海水淡化等项目。
文件表示,省能源局将会同国网山东电力公司测算年度开发建设容量,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则审核项目用地、生态环保、电网接入等建设条件。纳入年度开发建设容量的项目应按照承诺建成时限按期并网,对未按期全容量建成并网的项目,移出年度重点实施项目,一年内不得参与竞争。
原文见下:
山东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并网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充分运用市场机制,保障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并网,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并网保障遵循以下原则:
(一)创新机制、分类施策。聚焦破解电网接入瓶颈,深化体制机制创新,根据不同项目类型、市场化程度差异和行业发展需要,分类保障并网。
(二)市场主导、企业自愿。建立市场竞争规则,鼓励和引导项目开发企业主动自愿参与电力系统调峰能力建设,构建公平开放、有效竞争的发展环境。
(三)储能优先、增量提效。将储能容量配置比例作为风光项目并网的最优先条件,按照统一的排序规则依次保障并网,盘活消纳空间,提高项目开发的规模和效率。
(四)动态调整、滚动实施。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动态调整年度重点实施项目,形成“储备一批、开工一批、建设一批、竣工一批”的接续开发机制。
第三条 省能源局会同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依据我省“十四五”风电、光伏发电发展目标,综合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风光合理利用率和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提升等因素,测算年度开发建设容量。
第四条 地方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审核项目用地、生态环保、电网接入等建设条件,推动项目依法合规组织实施。
第五条 项目开发企业自主确定储能配置方式和配置规模,通过政策保障或市场竞争纳入年度开发建设容量,开展项目建设。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六条 按照项目类型和特点,将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分为保障性项目、市场化项目和就地消纳项目。
第七条 保障性项目是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予以保障并网的项目,主要包括自然人利用自有屋顶投资建设的户用光伏、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省有关政策支持的整县分布式光伏、海上风电、海上光伏项目,国家及省级批复的试点示范项目。户用光伏、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直接保障并网。整县分布式光伏项目根据各县(市、区)规划要求积极配置储能设施,保障并网。
2023年底前并网的海上风电项目、2025年底前并网的漂浮式海上光伏项目免于配建或租赁储能设施,其他海上风电、海上光伏项目由开发企业按承诺配置储能设施,全力保障并网。
第八条 市场化项目是指在自愿的前提下配置储能获得并网规模的陆上风电、陆上集中式光伏项目。市场化项目按照储能优先的原则由高到低排序,依次纳入年度开发建设容量,直至达到容量规模上限。纳入年度开发建设容量的项目即为年度重点实施项目。
第九条 就地消纳项目是指不增加电网调峰压力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主要包括不接入公共电网的项目、电力专线供电的新能源自备电站以及发电全部制氢、海水淡化等项目。该类项目由市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组织实施,项目须装表计量并纳入电力行业统计范围。
第三章 竞争排序规则
第十条 为保障公平竞争,对市场化项目配套的不同类型储能,按照储能容量(可存储电量,MWh)进行统一折算。储能容量折算标准如下:
1.电化学储能、压缩空气储能等按照可存储电量为标准折算储能容量。
2.按计划按标准完成灵活性改造任务的煤电机组,以新增深调能力的10%×8小时折算储能容量。
3.燃气机组示范项目,按核定调峰能力(MW)×8小时折算储能容量。
4.可再生能源制氢项目,按照制氢装机运行规模×制氢时长(最多不超过8小时)折算储能容量。风光制氢省级试点项目可适当放宽折算标准。
第十一条 对市场化项目,按照储能容量比例、储能方式等因素,由高到低通过竞争排序获得并网资格。
1.优先支持储能容量比例(储能容量/新能源装机规模)高的项目。
2.相同条件下,优先支持储能规模比例(储能规模/新能源装机规模)高的项目。
3.相同条件下,优先支持建设使用大型共享储能电站的项目(适用于省级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其次支持配建储能的项目,再次支持租赁储能的项目。
第十二条 煤电灵活性改造新增深调能力和燃气机组调节能力(适用于省级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参照配建储能的项目排序。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十三条 市场化项目通过“新能源云平台”(http://sgnec.esgcc.com.cn)参与竞争,项目开发企业登录系统填报项目开发建设信息,上传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承诺配置储能等支持性材料。项目开发企业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广泛接受行业监督。
第十四条 市场化项目经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后,项目开发企业在“新能源云平台”提交项目信息,由系统按照规则自动排序,在规定时间节点依次纳入年度开发建设容量。项目及其配置的储能设施、储能规模、项目排序和纳入年度开发建设容量情况均在“国网新能源云平台”公开并接受查询,保障广大企业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十五条 开展储能技术监督服务,对在运储能项目开展线上运行性能监测和评价,保障储能电站的建设质量和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六条 各项目开发企业承诺建设(或租赁)储能设施不得晚于风光项目建成并网时限,未按承诺标准落实储能的项目不予并网。
第十七条 纳入年度开发建设容量的项目应按照承诺建成时限按期并网,对未按期全容量建成并网的项目,移出年度重点实施项目,一年内不得参与竞争。填报虚假信息的,申请将其法人列入信用记录,予以联合惩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起执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