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新疆自治区发改委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建立新能源开发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文件提出:
1、建立健全一张图布局机制
以县(区、市)为单位,通过“新能源资源禀赋、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主干网架、产业布局” 四个叠加,形成区域新能源开发布局一张图,并与自治区电力发展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衔接,确保项目 选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三区三线"等空间管控要求。
按照“一张图"和新能源规划布局,提前开展用林用草、环评等手续办理,为新能源项目尽快 落地创造条件。
2、建立健全清单化备案机制
立新能源清单管理机制,对于上报符合条件的市场化并网新能源项目纳入项目清单,按电网消纳能力由各地做好组织实施;对于尚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各地要抓紧 落实用地、电网接入、消纳等条件,滚动纳入项目清单。
3、建立健全“标准地”用地机制
提前开展新建项目用地区域评价、 控制指标设定、三通一平、土地征用等工作,形成标准地,做到 企业即来投资即可建设,支持地方国资企业与政府合作,提前推进新能源项目用地由“生地”变为“熟地”,由“项目等地”变为“地等 项目”。
优先利用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盐碱地等国有未利用地,合理利用农用地,不占用生 态保护红线、耕地、基本草原、I级林地、园地。对于不形成 实际压占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不影响农业生产的农光互 补、牧光互补等项目,允许不改变土地原有用途和性质,以“复 合用地”方式使用。
4、建立健全信用监管机制
实行新能源项目建设“双承诺"制,由新能源项目业 主、所在地(州、市)政府两个主体对项目开工,建成时间作出 承诺。原则上,项目须在纳入清单后2 个月内开工建设,对于逾期未开工的责令其限期整改,1个月整改期内仍未开工建设的予以取消;风电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9个月,光伏发电项目建 设周期一般不超过 6 个月,光热发电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 24 个月,电化学储能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3 个月,因项目业主 推进不力,未按照时限要求建成投产的,责令其限期完成整改。
5、以资源换产业、以产业促发展,建立健全产业配套机制
加快资源优势转换战略实施,扎实做好中东部产业承接转移,招商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装备制造、绿色能源、储能等产业项目来疆落地,对于其配套建设的自我消纳、自我调节新能源项目规模不限总量,培育发展优质用电负荷。
原文件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