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福建海上风电场水域良好通航秩序,保障海上风电场、船舶和人命安全,保护海域环境,福建海事局研究制定了《福建海上风电场水域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制订背景
海上风电作为可再生的绿色清洁能源,已上升为国家新能源规划与建设的战略目标,也是我国“十四五”重点支持工程项目。福建海上风能资源丰富,建设发展迅猛,目前福建省共有15个已建和在建的海上风电项目(其中已建成投入运营3个,正在施工阶段12个),按照建设规划,到2030年底,福建海上风电装机规模将超过500万千瓦,成为我国海上风电并网装机前三名省份。
随着福建海上风电项目建设的不断推进,海事安全监管面临着一系列新的问题和挑战:
缺少上位法支撑:目前,国家层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还不完善。
海事监管存在履职缺位风险:海事在涉及风电建设运维的通航、船舶、船员安全监管方面尚无明确的执法标准、边界,且大部分项目在外海水域,存在现场监管难度大、远程巡查难度大、海上救助难度大等特点。
企业存在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现象:由于海上风电场建设涉及建设、施工、运维等众多单位,部分企业还不同程度存在重效益、轻安全等现象,安全管理存在隐患和薄弱环节,极易导致海上事故险情的发生。
服务海西发展有需求:海上风电产业是福建“十四五”重点支持工程项目,海事应当立足职责,积极作为,及早介入,在做好事前预防、事中管控、事后监控的同时提供优质服务,保障风电项目安全高效建设营运,体现海事有为有位良好形象。
主要内容
《办法》采用系统安全思维和全方位、全链条管控理念,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企业责任、通航安全、船舶安全、人员管理、监督检查和其他等共七章,三十五条,其中第一章“总则”主要对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和监管机构进行明确;第二章“企业责任”主要强调企业第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保障风电场水域本质安全出发明确企业需要在船舶、人员、应急等方面建立实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第三章“通航安全”主要对项目选址、保障风电场水域通航安全的相关措施进行明确;第四章“船舶安全”和第五章“人员管理”立足海事法规对船舶适航和人员适任进行了规定;第六章“监督检查”明确了海事管理机构对风电项目岸基和现场的执法边界及内容;第七章“其他”主要对术语解释、法律责任等进行说明。
特色亮点
《办法》明确了海上风电场水域海事监管总体原则和范围,厘清了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和海事监管边界、内容,总体上在充分考虑上位法规依据基础上既全面涵盖了海上风电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方方面面,又突出了重点难点问题,具备较强的合法性、可操作性和前瞻性,为福建辖区海上风电项目安全绿色发展提供基本制度保障。
(一)涵盖“选址、施工、运维”三个阶段。一是建前选址阶段。明确建设单位要根据相关法规和技术指南,科学合理规划项目选址,避免无序开发,尤其是避免对航路安全带来影响。二是施工建设阶段。明确施工过程的监管要求,施工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建立船舶安全标准和条件,打击非法低标准船参与海上施工,对施工期间的水域警戒巡查、通航安全和事故应急等提出了要求,为海事现场监管提供指引。三是后期运维阶段。目前海上风电运维刚刚起步,相应的监管也处于摸索阶段,本《办法》对如何保障风电场水域运维期间的安全提出了要求,如明确载运运维人员的船舶安全标准、运维船航线规划、运维船公司化管理、风电场水域监控警戒设施配备等,从而最大程度避免运维期间发生事故险情。
(二)包括“人、机、环境”三个要素。一是人员管理。结合辖区实际对海上风电场出海人员按照船员、经常性出海人员和临时性出海人员进行分类和管理,针对三类人员设定了不同的培训教育要求。二是船舶监督。对风电施工运维涉及的船舶提出了安全标准和条件,就船舶的持证、无线电等关键性设备的配备维保、动态报告和开航前自查、载人船舶特殊要求、岸基管理等涉及船舶本质安全的重要事宜作出了明确,同时对船舶不得开展的危险行为进行了限制和约束。三是环境管控。本《办法》在考虑人和船的基础上,就如何保障风电场水域通航环境安全、优化通航秩序作出了布置,并就企业、船舶严格建立实施防污染制度、保障风电场水域清洁明确了相关要求。
(三)涉及“施工船、运维船、过往船”三类船舶。一是施工作业船。海上风电工程涉及的船舶数量多、种类杂,本《办法》对施工船的安全标准和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对施工船的配备和防污染工作也做出了硬性要求,促使低标准船退出海上风电施工领域,保障辖区通航安全和海洋清洁。二是运维船舶。目前运维船属于“新生”的船舶种类,没有一个明确行业标准,辖区风电项目也存在使用农用、渔业等船舶非法载运运维人员现象,本《办法》对运维船舶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提出了运输人员时的安全要求和引导运维船实施公司化管理。三是过往船舶。为了科学处理好海上风电产业发展和过往船舶安全通航之间的关系,本《办法》对过往船的航行、停泊进行了相应规范,同时提出针对风电场水域发布航行通告,确安全有序通过。
(四)具备“合法性、实践性、创新性”三个特点。一是合法性。本《办法》在起草制定过程中,严格遵照《安全生产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上位法明确的企业主体安全生产要求和海事履职许可边界,参考了国际风电组织出台的安全标准、国内《海上风电场运行维护规程GB∕T32128-2015》和《福建海事局海上风电场选址通航安全分析技术指南(试行)》等,充分吸收借鉴了兄弟局好的做法。二是实践性。针对已经出现的选址不科学、企业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低标准船舶参与施工、载运运维人员船舶混乱、海事对施工运维船舶监督不到位等实际情况,进行充分调研论证,设定相应条款明确要求。三是创新性。对监管要求和模式进行了适当突破,如在风电场水域各类信息化管控设备的配备、进出风电场线路的规划和报备、船舶的岸基公司化管理、出海人员的不同持证培训要求等方面做出了探索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