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1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建〔2020〕426号),在之前财建〔2020〕4号文明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结算规则后进一步明确各类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在近期新旧项目执行过程中小编发现业主也表现出对该文件的高度关注,本文将梳理出主要关注内容。
补贴规则
全生命周期与年均合理利用小时数
426号文中规定:在未超过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时,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当年实际发电量给予补贴。以某四类地区为例,该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为36000小时,年均满发小时数为2000小时,即在项目运营期前18年上网电价为补贴电价,最后两年上网电价为平价电价。但在项目实际执行过程中部分业主受之前政策影响或出于保守目的,更认同年均合理利用小时数,即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每年1800小时上网电价为补贴电价,其余为平价电价。当以动态财务分析角度考虑项目,收益情况差异较大,甚至影响项目决策。
电价和发电量的抉择
随着两个文件的出台,风光项目收益状况变得明朗也使得电站交易逐渐增多。在新政策下出于收益水平考虑时,电价和发电量如何抉择,小编进行测算。
仍以某四类地区为例,年均满发小时数为2000小时,补贴电价0.5元/kWh、平价电价0.4元/kWh。分别考虑年均发电小时数和补贴电价分别提升10%时,收益增加状况。
对于风光项目运营而言,无论年均满发小时数还是上网电价,都会对项目产生长期影响。但由于文件规定的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占该类资源区发电小时数比例较高,所以小时数优势不再明显,电价影响更为突出。
综上所述,小编更建议依据文件按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考虑项目收益,并购时更关注项目电价水平。即使文件的出台让项目收益水平较之前决策时大幅降低,但让项目持有者和意向收购者更加明确项目收益,及时调整经营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