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开展风电开发建设情况专项监管的通知》。
《通知》明确,监管范围包括山西、山东、内蒙古、陕西、新疆、河南、云南、四川、江苏、广东等地区。其他省(区、市)由有关派出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风电开发建设情况
专项监管的通知
国能综通新能〔2020〕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能源局,有关省(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能源企业:
为全面落实《可再生能源法》及风电行业管理政策,推动风电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我局2020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安排,现组织开展风电开发建设情况专项监管。为更好地开展监管工作,制定了《风电开发建设情况专项监管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电话:010-68555030
附件:风电开发建设情况专项监管方案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风电开发建设情况专项监管方案
为做好风电开发建设情况专项监管,推动风电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促进风电持续健康发展,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根据《国家能源局2020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国能发监管﹝2020﹞26号),通过开展风电开发建设情况专项监管,及时发现各地区在风电开发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各地区认真抓好问题整改落实,确保国家风电规划、政策落到实处,进一步规范风电发展秩序,优化建设运营环境,持续推动风电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二)《风电发展“十三五”规划》(国能新能﹝2016﹞314号)
(三)《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新能﹝2017﹞31号)
(四)《国家能源局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394号)
(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30号)
(六)《国家能源局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34号)
(七)《国家能源局关于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20﹞17号)
(八)《国家能源局关于发布<2020年度风电投资监测预警结果>和<2019年度光伏发电市场环境监测评价结果>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20﹞24号)
三、监管范围
山西、山东、内蒙古、陕西、新疆、河南、云南、四川、江苏、广东等地区。其他省(区、市)由有关派出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四、监管内容
有关派出机构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对风电开发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施专项监管,重点对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电网企业、风电企业落实国家规划(年度建设方案)、产业政策、项目核准、电网接入、建设标准等情况开展监管。具体内容包括:
(一)风电规划及年度建设方案执行情况。包括地方能源主管部门是否按照规划确定年度建设方案;是否存在超规划或年度建设方案核准项目的情况。
(二)风电产业政策落实情况。包括地方能源主管部门是否按照风电投资监测预警结果组织项目建设;是否按照消纳能力合理安排新增项目规模;是否按要求组织开展集中式陆上风电项目和海上风电项目竞争性配置,方案是否科学合理,程序是否公开公平;分散式风电项目建设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是否存在向投资企业捆绑其他产业项目、转嫁分摊收取不合理费用情况。
(三)项目核准建设情况。包括地方能源主管部门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项目核准工作,程序是否合法合规;风电企业是否存在超核准期限建设的情况、是否存在未核先建情况、是否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填报、更新项目核准、开工、在建、并网信息。
(四)电网公平接入情况。包括电网企业是否定期开展消纳能力研究论证,制定消纳方案,定期向社会公开消纳容量空间;是否按规定及时向风电企业出具并网接入意见;是否存在未及时建设电网配套接入工程和回购企业自建送出工程情况;是否按照规划和消纳能力合理安排项目并网时序;是否存在要求风电企业超标准配置接网设备和不合理收费;是否公平合理考核风功率预测结果。
(五)项目建设标准执行情况。包括风电企业是否按国家有关设计标准和核准文件要求开展风电项目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存在违规变更投资主体情况。
五、进度安排
(一)启动部署(8月上旬前)。国家能源局印发开展风电开发建设情况专项监管工作通知,明确任务要求。有关派出机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启动部署辖区内相关工作,于2020年8月20日前报送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
(二)自查整改(8月底前)。有关省(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结合监管内容,对本地区“十三五”以来风电规划及年度开发建设方案执行情况、风电产业政策落实情况、项目核准建设情况开展自查,并组织所辖区域内电网企业对电网公平接入情况开展自查,组织所辖区域内风电企业对项目核准建设、项目建设标准执行情况开展自查。
自查报告应于8月底前完成,并报送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抄送所在地的派出机构。有关省(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电网企业、风电企业要针对自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及时开展整改落实。
(三)现场监管(9月至10月)。在自查基础上,有关派出机构结合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采取多种方式开展监管,视情况开展非现场、非接触监管。具备条件时,按照国家能源局《推广随机抽查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2020年修订)》,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组织开展现场监管。现场监管要突出重点、突出问题导向,避免形式主义,防止增加基层负担。
(四)形成监管报告(11月)。派出机构要形成专项监管报告,于11月中旬报送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监管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风电开发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发现问题已采取措施,进一步规范风电开发建设秩序的监管意见等。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于11月底前汇总形成重点地区风电开发建设情况专项监管报告,适时按程序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