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乌兰吉电新能源有限公司50兆瓦风电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
青政土函〔2020〕44号
海西州人民政府:
你州《关于乌兰吉电新能源有限公司50兆瓦风电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西政〔2019〕67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州呈报的“一书四方案”,将乌兰县茶卡镇那仁村的0.1488公顷国有农用地和1.2096公顷国有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共计1.3584公顷国有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后,作为乌兰吉电新能源有限公司50兆瓦风电建设项目用地。
二、你州要督促乌兰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地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已缴纳至专户,按照《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暂行办法》的规定,你州要督导乌兰县人民政府落实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
四、你州要督促乌兰县人民政府按程序依法依规供地。
五、具体事宜由乌兰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
2020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