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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风电项目建设方案公布!2025年前可新增风电330万千瓦!

日期:2020-05-04    来源:辽宁省发改委

国际风力发电网

2020
05/04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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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辽宁风电市场 风电装机量 风电项目 风电建设

近日,辽宁省发改委发布《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开征求<辽宁省风电项目建设方案><辽宁省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方案>意见的通知》,原文如下: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和省政府工作要求,结合全省“十四五”能源和电力发展规划阶段性研究成果,为加快扩大有效投资,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工作,经商有关部门,现就“十四五”期间风电项目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规模

根据消纳能力分析,排除在建项目规模,2025年前可新增投产风电330万千瓦,全部用于支持陆上无补贴风电项目建设,一次性落实到项目业主,2020年全面启动建设。

二、地域范围

240万千瓦规模分解下放到阜新(80万千瓦)、铁岭(100万千瓦)和朝阳(60万千瓦)等辽西北地区。

其余90万千瓦支持煤电关停企业等容量替代建设风电项目,重点支持辽西北三市之外的贫困地区。

三、项目条件

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管理要求,项目业主须认真论证盈利能力,全方位评估各种风险,自愿参加低价上网(部分电量低于燃煤脱硫标杆电价)竞争并承诺自担投资风险。

优先支持具备以下条件的项目:

一是完成可行性研究,场址不存在土地、环保、林草和送出通道等颠覆性因素;

二是项目应于2022年底前建成,优先支持2020年上半年开工项目;

三是优先支持送出线路已建成,或达到一定规模的低成本项目;

四是优先考虑附带储能设施,有利于调峰的项目;

四、上网电价

1.阜新、铁岭和朝阳三市项目:企业承诺在项目整体平价上网基础上,拿出一部分利用小时数实行低价结算(初定0.1元/千瓦时),以实现整体项目低价上网目标。

在发电企业完成最低利用1850小时数后,以300利用小时为起点,低价利用小时数原则上可从高到低排序实现竞争。项目确定后,依据低价利用小时数和项目铭牌装机容量得出该项目固定电量,实行低价结算。项目其余电量按燃煤标杆电价结算。

2.等容量替代项目:对2020年后淘汰煤电落后产能取得实质性进展的企业,在承诺拿出300小时低价电量的基础上,不参加竞争排序,按2020年及以后实际煤电关停容量由关停企业(或其母公司)建设等容量的平价风电项目。

五、基本程序

1.三市发展改革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项目管理以及竞争选择项目有关工作要求、本地总规模以及低电价要求组织选择项目业主,经市政府同意后,上报推荐项目业主及规模名单。

2.省发展改革委根据三市上报的项目名单,结合接网条件和消纳能力,会同东北能源监管局、省工信厅和省电力公司印发风电项目开工建设计划,并上报国家能源局。

3.市级发展改革委根据省计划方案,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项目核准手续,督促发电企业根据并网时序做出风险承诺,项目落实消纳条件后方可开工,并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4.等容量替代项目。2020年及以后现役落后煤电机组企业(或其母公司)可向所在地发展改革委提出等容量替代建设风电项目申请。

企业应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认真评估关停条件及社会稳定工作,制定详细关停计划,分别向当地市级发展改革委和电网部门提出关停申请并组织实施。同时,经当地市发展改革委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等容量替代建设风电项目申请。

经审核同意后,企业向替代风电项目所在地市级发展改革委提出核准申请。在获得风电项目核准批复、落实消纳条件和原火电机组电网解列后,风电项目方可开工建设。

六、项目政策

1.列入省风电项目开工建议计划的项目享受国家对平价和低价风电项目有关支持政策。

2.有关市政府要进一步优化无补贴风电项目投资环境,按照发改能源〔2019〕19号、国能发新能〔2019〕49号等文件精神,扎实落实有关支持政策,在风电场址建设条件以及相关收费等方面给予最大程度支持,切实降低项目的非技术成本。

3.运行期间,低价风电项目不参与电量市场化交易(就近直接交易试点和分布式市场交易除外)。如存在弃风等特殊情况,项目限发电量可核定为可转让的优先发电计划。低价风电项目的低价电量(0.1元/千瓦时)不参与东北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结算。

4.保障低价风电项目优先发电和全额保障性收购。有关单位认真落实接网工程建设责任,并根据消纳情况,支持建成项目尽早并网运行;承担收购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的电量收购责任,与低价风电项目签订长期固定电价购售电合同。

七、有关事项

1.省发展改革委将根据项目开工建设计划,会同东北能源监管局、省工信厅和省电力公司结合实际进展情况,建立协调机制,妥善解决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必要时实行计划滚动调整。

2.市里确定的企业由于非不可抗因素,未按开工计划开工或建设的项目,时间超过一年的,取消项目建设计划资格;同时,三年内企业不得再申请风电项目建设。

3.支持现役风电机组更新项目建设。经能源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同意,已并入电网运行多年的风电场,由于机组服役寿命、质量、效率、安全、经济等原因,项目业主可申请一次性解列拆除全部旧机组,并在原址实施机组等容量更新建设。

各市投资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核准风电更新项目。有关政策和建设要求,原则上参照核准其它新增风电项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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