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疆发改委下发关于征求《新疆电网发电侧储能管理办法》意见函,鼓励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独立辅助服务提供商投资建设电储能设施,要求充电功率在1万千瓦以上,持续充电时间2小时以上,对根据电力调度结构指令进入充电状态的电量给予0.55元/千瓦时的补偿。
其中深度调峰费用根据基准值由公用火电厂、风电、光伏按时段共同分摊。风电、光伏将根据实际发电量比例进行分摊,并根据上一年度利用小时数与保障收购小时数之差进行阶梯性修正,电储能交易发出的电量部分不参与费用分摊。
具体政策见下文: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