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全资子公司签订海工平台租赁服务合同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12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02)。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积极组织有关各方共同对《问询函》涉及事项进行逐项落实和回复。由于《问询函》涉及的内容较多,资料收集与沟通洽谈的工作量较大,相关事项尚待进一步核查梳理,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回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23日披露的《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04)。目前,受突发疫情影响,春节假期延长、企业延迟复工,近期更难以集中讨论,给《问询函》回复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不便。为确保回复内容的准确与完整,结合公司对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安排,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沟通许可,公司再次对该《问询函》延期回复。延期期间,公司将视疫情防控的客观情况,继续协调组织相关各方推进《问询函》回复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请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2月7日